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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毛熠说财税:混合销售与兼营,税务处理上是一样吗?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它们在增值税处理上是不一样的,稍不留神就会酿成税务风险。下面就举两个例子说说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例一:王先生在某商场买了一部电梯,花了100,000元,该商场提供电梯上门安装,收费2000元。

例二:李先生也在这个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花了2000元,该商场提供运输服务,可将电视机送货上门,另行收费100元。

对该商场而言,卖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卖电视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高低税率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如例一,卖电梯就要负责安装好,卖电梯与装电梯是一贯的。兼营则是两项业务,如例二,销售电视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完全可以独立,只是这两项服务由一家商场提供而已。 

对于兼营行为,如果会计能够分开核算,可以依据交付类别按高低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如上例,卖电视的增值税税率16%,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0%。如果会计做账时不能把兼营行为分开核算,税务将从高征税。

混合销售一般看业务的主体是什么。如果是以产品为主,则从高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服务为主,则从低缴纳增值税。例一中的电梯安装需要从高按16%计算增值税。再如,我们找物业公司上门提供修理服务,在修理过程中使用的零配件如果单独收费,就可以比照维修服务从低按6%计算增值税。

对兼营行为做税收筹划比较容易,在签订合同时将两种或多种销售行为分开,会计核算时分别确认收入即可。

混合销售复杂一些,不能将之与兼营混淆筹划税负。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混合销售,税率从高计算增值税,严格来讲,不能通过会计做账分开确认收入来分项计税。

对混合销售有什么好的税收筹划方法吗?

如果一项业务同时有商品交付和服务交付的,我建议企业不妨另外注册一家服务公司,以两个主体分别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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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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