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漫天霾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司法裁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想粗略了解陪审团制度,推荐观看美国影片《十二怒汉》,非常精彩。
陪审团“凭常识判断,凭良心裁决”,体现了司法主权属于人民,法律和惩罚的终极权力掌控在人民手中。法律无外乎民情,既不是哲学王替人们立法,更不是自上而下的命令;惩罚与否是人们自己的权利,国王既不能代表人们去惩罚,也不能代表人们去原谅。
“罪与非罪”交由陪审团裁断,能有效遏制司法专断,防范热衷于扩权的、过于热忱的检察官,以及喜欢罗织罪名、刑讯逼供的警察力量。
陪审团必须“一致裁决”,“重要的是评议而不是表决”,也是对粗鄙的民主的反叛,确保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进行无罪推定,由此防止多数决的草率,保障每个人的自由。
总之,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如果说垄断的司法代表着权力,陪审团就代表着对抗它的民间力量。它告诫统治者,在成文的法条之上,还有更高的律令存在,那才是真正的法律;它是防止权力专断地压迫人民的一个制度设计,是人的自由的保护神。
历史上对陪审团的污名化和指责不绝于耳。权力精英总是在说,陪审团成员从犯罪嫌疑人的同阶层的平民中产生,全是法律上的“外行”,这些引车贩浆者流感情用事,缺乏逻辑,效率低下,粗鲁无知,却“可以说不”——不顾现行法律和法官的指导,径自做出无罪判决。
但是这恰恰反映了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的傲慢与偏见。他们无法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感情用事、水平低下的平民百姓,却可以有如神助地选出他们这样一些理性、高效的统治者?
目不识丁的老农并不缺乏常识,他们反倒天然地有对财产权、自力更生的朴素认知,有对权力的警惕和反感。反倒是那些知识阶层,为了换取衣食无忧的生活,甘心情愿地出卖尊严、违背常识,与掌权者结盟,成为他们的吹鼓手,由此长期而稳定地坐在金字塔的顶端,无耻地分享战利品。而那些自称“内行”的法律精英,眼光和思维同样被困在自己编织的牢笼中,成为一个个背法条的法律机器,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脑子里的“法律”,与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距离究竟有多远。
正如乔治·奥威尔所说:有些观念是如此愚蠢,以至于只有知识分子才会相信它。
正是在这些知识精英营造的国家万能的公众舆论之下,陪审团制度逐渐式微,权柄被他们牢牢地掌控在手中。
首先,层出不穷的成文法律,已经摧毁英美普通法的根基。
法律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即自然规则,是人人平等适用、普遍有效的行为规则;它代表的是自愿。另一种是立法,即人定法、成文法,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它代表的是强制。
英美普通法下的法律,就是前者。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家并不是法律的“创设者”,而是“发现者”;司法裁断是根据人们普遍认同、自愿遵循的法律、针对个案的一种服务。法律家的任务,按照意大利法哲学家布鲁诺·莱奥尼的说法,类似于语言学家:语言本身是人民创造的,他们只是发现其中的语言规则。
而立法则不同。所有立法均强制。因为如果按照自然秩序,根本就不需要这些立法。
立法必然为了实现立法者的特定目标,因此就必须对人们自愿形成的秩序进行干预。假若没有这些立法,尊重人们的自愿选择,人们根本就不会这样做。
由此,法律不再是被发现和描述的、根植于人类行为中的普遍有效的规则,而是被规划和创设的强制令。这就是哈耶克说的,“现代各国的法律,95%以上都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罗斯巴德说,要增进人类自由,就要坚持“废除主义”,即废除这些人为的立法,其意涵即在于此。
当大量的法律不再是根植于人类的行动规则时,那些立法者就篡夺了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他们就可以对人们的所有生活细节制定规范,也就是人的自由丧失之时。
立法已经规定“清楚”了,甚至怎么裁断都“有章可循”了,法官照本宣科“依法办事”即可,就没有了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土壤。罪与非罪,并非基于常识判断,而是出于立法者的创设,那么代表民间自治力量的陪审团,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其次,强制立法毒害人们的心灵,陪审团成员也不例外。
人的行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基据下追求自己心理收益的最大化。一定时期内,人们必须调整自己的行动适应种种人为立法,才能够生存。这不但扭曲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选择,而且毒害人们的心灵,陪审团成员自然不例外。人们以为立法就代表着正义,以成文法来判断是非对错,实际上就是习惯和屈从于“法律”名义下的奴役。
这就是拉博埃西在“公民的顺从之谜”中揭示出的“自甘为奴”的首要原因:习惯。“最终以'事情一直如此’的观念为基础,赋予到处向他们发号施令的那些人以独占的权力。”
从长期浸淫于这种成文法律制度下成长起来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团成员,就像从笼子里挑选一只鸟儿,它已经忘记了该如何飞翔。
第三,身份政治之下,很难甄选适格的陪审员。
任何制度下都有被收买的阶层,因为要维持统治,必须有同盟。民主制度不但不例外,反而扩大了被收买的阶层,并且使这种收买合法化。这就是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实际上就是身份等级制度,即按照一个人的身份特征赋予不同的权利,高等级的人在权利上高人一等,可以合法地劫掠低等级人的财富。在美国,如果你是一个黑人,就已经高人一等;如果你不但是黑人,还是女性、还是LGBT群体,那就是无敌,各种就业、入学上的特殊照顾和住房、食品、育婴等福利补贴会让他们衣食无忧坐享其成。
持续而慷他人之慨的收买,让许多人也成为利益集团的成员,他们虽然并不处在金字塔的顶端,然而政治和经济上的从属地位让他们被牢牢攥在当权者的手中,成为维护当前体制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员之一。
两个对立的阶级由此形成,一个是税金的净消费者,一个是税金的净贡献者。人人都争相加入前者行列,一场相互劫掠的丛林大战就此打响。
持久的生存斗争削弱了人们的意志力和判断力,让人们可以为一口浊汤而出卖弥足珍贵的自由,并且会错误地认为其所得大于所失。由此他们可以对同胞利益的丧失置若罔闻,甚至幸灾乐祸。因为他的同胞正是和他抢夺利益的潜在敌人。
为了进一步实施精准的控制,并且保证执政稳固,权力精英就会去选择让谁加入、不让谁加入自己的阶级。只有加入的,才有分赃的资格。所以就会出现黑人、拉丁裔、亚裔、犹太人的分类,还会出现像纽约那样的进一步细分,把亚裔再分为华裔、日裔、菲律宾裔等等,亚裔由于没有被划分进特权者行列而暴跳如雷。
试想,在这种阶层林立、等级森严的社会中,如果挑选同社区、同阶层的人作为陪审员,本来就变得异常困难。勉为其难地挑选出来了,每个人却都属于特定的群体和等级。因此这种制度下挑选出来的陪审团成员,已经丧失了客观中立的根基,无法赢得邻人的服膺和信赖。
最后,民主制度让人们产生“共同体”和“当家做主”的幻觉,放弃了对权力的警惕,让陪审团制度失去了存在意义。
陪审团制度从诺曼征服引入英伦,从王权的工具转变为对抗王权的制度设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自由的作用。在君主制下,陪审团代表了对国王权力的高度警惕,作为一种对抗暴虐的统治的政治机构而存在。法官是国王派来的,因此必须加以限制,谁拥有权力就要提防谁,指向清晰,且成为高度共识。
民主制度则逆转了这种趋势,它模糊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界限,让人们放松了对权力的警惕。不仅如此,他们甚至为权力而欢呼。典型的莫过于:君主制下,人们对国王的任何税收都充满抵触情绪,逼得他们不得不四处举债,而且父债子还;到了民主制度下,一大帮人在为征税、举债而欢呼,对同胞逃避了剥夺、保全自己资产而举报,充当了权力的共谋者角色,因为他们认为税收的利益是公共的,债务也并不需要自己偿还。
这在君主制下,是不可想象的。
民主制度开放了公职通道,似乎人人都在参与国家决策,每个人都可以成功逆袭实现“美国梦”,且任何人都可以结成利益团体主张从国库中拿走税金——其实就是拿走他人的财富。于是,人们极大地放松了对权力的警惕,反而加入了参与决策,其实就是争夺权力、谋求权力青睐的斗争中。
他们认为,法律都是通过民主途径制定的,它本身就代表了“公意”;立法者和法官都是从人民中产生的,他们不再是接受英王的恩惠实施殖民统治的工具,而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因此陪审团不但不应该对现行“法律”说不,甚至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因为已经不需要再去对抗谁、防范谁。
然而这并不是真的。这是最大的观念败坏。
那些法律,是简单多数通过的;那些立法的议员,同样是过半数当选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永远只是一部分人意愿的表达,它无视了另一部分人的意愿,并不能代表全体人的利益。一个人即使投票反对打阿富汗,他如果属于少数派,这一票就是无效的,更悲催的是,他还不得不为他并不同意的决策给予纳税支持。
事实上,将人群分为多数与少数,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那些法官,看似终身任职,不受意识形态的牵绊,然而首先,一个人不可能没有主观价值评判;其次,他们照样是由某个执政的人提名、任命和委派的;再次,法官也在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力,他们并非天使,其权力的扩张也会挤压陪审团存在的空间,使其成为摆设;最后,他们是利益集团的成员之一,坐在金字塔的顶端,因此是维护体制的力量。无论他们看似多么客观公正,都只是在既定的渠道内去“客观公正”,却没有打破这个体制的任何动力和动机。
民主体制让所有人都误以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然而统治与被统治的,并不是同一拨人。谁在生产、谁在食税,也并不难识别。
当然,陪审员作为一项义务,没有酬金,是国家对人们的无偿征用,因此也没有人愿意当陪审员,这显而易见,也是造成陪审团制度式微的原因之一。
综上,陪审团制度式微,是国家力量不断扩张的结果。国家力量每扩张一分,民间自治的力量就减弱一分,人的自由也就丧失一分。
本文是《美国终于看到了一束光》的续篇。
题图:Kazimir Severinovich Malev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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