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门诊医生无视女性隐私 带学生观摩手术成被告

梁小姐在青岛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在朋友刘小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刘小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姐的同意。


手术结束后,刘小姐询问梁小姐是否同意让见习医生观摩,梁小姐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梁小姐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区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元。


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医院未经梁小姐允许擅自带实习生对梁小姐的人工流产手术进行观摩,严重侵犯了梁小姐的隐私,梁小姐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认为,虽然医院的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进而支持梁小姐的诉讼请求。


“一视同仁”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享有隐私权,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保守隐私信息。如果违反该保密义务,泄露或公开患者隐私造成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隐私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犯患者隐私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视情节和严重程度而定。


另外,保护患者隐私应一律平等保护,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应视情节轻重和严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一视同仁地“保护”。


此外,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作为医疗机构,一旦发现此种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查清事实真相应及时公布,如果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除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主动提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不能只是“致歉”,以显示医疗机构并非袒护医务人员,且有敢于担责的诚意和勇气。


三种行为容易导致纠纷


未经患者许可的旁观诊疗行为。比如医院诊室条件限制或大医院门诊量大,经常会出现几个医务人员分别与不同就诊者同在一间没有隔断或遮拦的诊室里问诊或诊疗,可能构成侵权。


患者医疗信息被公开放置。患者医疗信息被公开放置、查阅及泄露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患者的检验单、病历资料等被随意放置造成泄露,甚至有可能被不法商家利用,影响或骚扰患者及家属正常生活等。作为医疗机构,不能因诊疗条件限制与医疗秩序混乱作为侵犯患者隐私的免责事由。


未经许可在宣传中披露信息。某些医院为宣传医院慈善或公益形象或某些医学业绩如手术成功案例,在口头征询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告以其他宣传材料中将该机构治疗或救助患者的真实姓名、病情及治疗经过及效果等隐私信息全部公开披露,以增强广告的可信度与美誉度,都可能构成侵权。正确的做法是: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


临床带教如何合法进行


日常医疗教学活动如何合法保护患者隐私?部分医疗机构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医学院的学生不进行必要的观摩实习及临床学习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某些医院随意组织实习生对患者身体甚至是隐私部位进行观摩、讲解、教学,有时还允许实习生进行触摸、检查等。


这就涉及到医生职务行为与患者权利如何平衡。


作为医院具有两大职能:救死扶伤的医疗服务职能和履行临床带教义务的教学职能。这两种职能都需要医生这个主体去贯彻、履行,称为“职务行为”。从临床带教义务来看,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实习医生观看和讲解患者的隐私部位,似乎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相反,还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比如《教育法》第8条第2款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法》第7条第1款、第3款也分别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作为临床教师,没有理由也不应该对医学生的实习有丝毫懈怠,但这种义务履行不能成为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理由!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更何况,《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也有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第37条还进一步明确“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法律责任。从表面看,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其实,这种冲突的“症结”或内在矛盾,是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私法”之间的非协调性造成的。这种立法矛盾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得到根本改变的现状下,作为医务人员,我们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患者要求尊重个人隐私权,有关规定也提到,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时,应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例如妇科、肛肠科等一些检查,应该设立隔离房间或者比较好的屏风,不准其他人员进入。一般地讲,在带实习生进行临床检查时,首先应该征得患者的同意。当然,如果患者的病情属于疑难病症,属于需要专家会诊的情形时,请多名医生同时检查及会诊,是出于诊治病情需要,就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两种情况医生职责至高无上


以下两种情形,医生的职责与义务至高无上,不构成对患者隐私的侵权。


一是医务人员合法取得并利用患者隐私信息用于治疗目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患者出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的需要,必须准许医务人员进入其个人领域并知悉其个人信息,才可能对其病情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临床治疗需要,患者将用于治疗目的的一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合法权利范围包括病人转让的部分权利和被公认医疗实践需要授予的权利。


二是基于公共医疗安全的目的,依法将获得的患者隐私信息向有关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处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发现疑似艾滋病或符合《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如“病毒性丙肝”等疾病,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就属于合法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要求保护隐私而不上报法定传染病,否则就属于失职行为。


原标题:当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林更新微博怒斥当事医生 泄露病历医生该负啥责?
新条例10月1日执行,关系所有医护!
隐私判断的双重标准与伦理的底线
医院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医疗直播如何做?解决方案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