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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门”医生放回家,卖药者被羁押!何为假药引热议!
曾把病人当亲人,如今家人两行泪。
农夫与蛇罗生门,医患从此是路人。

@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消息,陈宗祥医生在聊城公安局协助调查四天后,已于昨晚回到家中。

一个行医三十年的老大夫,经历这么大的人生波折,忽遭舆论重压,身心俱疲,随时可能深陷不测。经历大难的陈医生回到家中精神极度疲惫,进屋就躺在了沙发上,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从陈医生被放回家了,至少可以推断一点,经过数天的调查,陈医生应该确实没有和真正卖给王女士药物的人有任何经济利益上的瓜葛与牵联(当然确切情况由警方情况通报为准)。

为什么这么推断,因为聊城“假药”门中卖给王玉清第二瓶卡博替尼的代购,已于本周三从济南被警方抓走,目前羁押于聊城看守所。

据了解,他也不是专业代购,是他的父亲癌症自用,去世后还剩了两瓶卡博替尼,就转让了一瓶给王玉清。他的妻子经常往返印度公出,因家人患癌结识了不少病友互助,就从印度带回各类仿制的抗癌靶向药给他们治病用,济南很多病人都靠他带药,至此该渠道已中断。目前未知其是否从中获利,或获利多少。

陈宗祥医生被重处在医疗界影响深远,目前,聊城以及山东的所有医院都下发了通知,今天起开始排查各医院,要求填写表格,是否曾为患者推荐、开具、购进、使用未经批准药品。 

包括社区农村卫生室一级也接到通知,并特别提示抗肿瘤药物。 以最严厉的措辞,严禁临床医生再向患者提供此类医疗建议。

(图片来自@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其实,不管有没有这个通知,经过倒了八辈子血霉的陈宗祥这个惨痛教训,相信也不会再有医生敢于向患者提供此类医疗建议了。

王玉青是陈医生的同事关系介绍进院的,在其父于聊城医院长达七个月的治疗期间没提出过任何异议,一直对治疗效果都很满意。

病程记录显示,王玉青父亲使用了该卡博替尼后效果明显,“2018年7月底开始口服治疗。对比患者7月23号、8月5号及8月19号三次彩超结果,患者左侧腋窝淋巴结、左侧锁骨上淋巴结均在减小,输尿管扩张持续减轻,膀胱肿瘤较前缩小。提示治疗有效。遂患者继续口服靶向药物。王玉英主任医师查房时也多次表示可触及患者锁骨上及腋窝淋巴结较前减小。”

看到吃完第一瓶效果很好,王玉青又自行从广州买了一瓶,是邮寄到聊城的。

据陈主任的妻子和其本人介绍,他们从不认识该药品代购,没有任何利益往来,纯粹是架不住王玉清请求,出于好心给了其它患者的联系方式。

陈医生对王玉清父女掏心掏肺,毫无防备,从未想过自己好心荐药会有一天被反戈一击,致其于死地。

而最令人气愤的是,当初陈医生同事的介绍人朋友自始至终却不肯露面,哪怕是说一句公道的话。这是最恶和最可怕的一点,在这次事件中却被很多人忽视了。

院内熟人介绍!我想很多医生都被这点坑过,正所谓熟鬼惹事,因为毫无戒备,一旦找茬,直击命门。

一个患者作妖,害一批患者没了希望,寒了医生的心,断了患者的活路,大家纷纷表示,这起案件就是现实版的南京彭宇案和电影我不是药神2。

但是,对此观点,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却不认同。

邓利强律师认为,陈医生不同于我不是药神中的主角,药神中的主角罹患了癌症,且是本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国内未上市的药品。法律之所以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处罚一个癌症晚期的患者,并不能增加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主角的所作所为仅仅是为了生存,即使在帮病友代购药品时也没从中谋求利益,这种为了生存而拼尽全力的行为,值得整个社会理解和谅解。而此案件中的陈医生并不是患者,因此,不能将他与我不是药神中的主角相提并论。

邓利强指出,法律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药品必须经中国政府审批,若药品未经中国政府审批而进入中国,无论此类药品在国外是否合法,在中国一概以假药论处。

其次,《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也就是说,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生不可让患者使用。若医生擅自使用此类药品,出现任何问题或按假药论处药的责任,此种状况下医生没什么可委屈。若以医生“帮患者”为名,为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张目,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邓利强律师是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的权重人物,他的这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医协的官方态度。

如此看来,仔细想想,还真是陈宗祥医生错了?

是的,陈医生错在过于善良,一线医院都放弃的,为啥你一个四线医院小医生要管这么多?

遵纪守法的行医,比怀柔善良的悬壶济世要规矩安稳。拿你的家庭、妻子、女儿、事业、下半辈子去赌一个癌症患者的结局,无异于自取其辱。

这就像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没有好处,你干嘛帮人买药?在某些人面前,请收起你的东郭善良,为了你的家庭和余生。

可惜,对于陈宗祥医生来说,太迟了。他只有认栽,只能不想再做大夫了,因为他犯了罪,犯下了善良的罪!

然而,尽管医生不能以帮患者为名违法,尽管我们不能为此类违法行为张目。但是,法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医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法律上的禁止不能以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前提,因为生命健康权的法益是最高阶的,特别这还是少量的仿制药交易。

问题是,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假药,许多医院许多医生一直都在特殊情况之下或多或少的使用。比如致命的新生儿高胰岛素血症救治必须的某种药物,中国没有上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防止某些特殊血型的女性所怀胎儿免于溶血死亡的某种药物,中国也没有上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甚至包括抢救麻醉后恶性高热的那个什么什么唯一特效药,中国也没有上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此外,还有很多国外已经证明有效,成为很多肿瘤患者唯一生存希望的抗肿瘤药物。由于没有在中国上市,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基于此,所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胡丹律师针对此案,才说:“对于此案中“销售假药罪”中“销售”二字的理解,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文义解释和谦抑原则,不应做过度的扩张解释,也就是说它不应当包括“帮助购买行为。如果最终公安机关对陈医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我是陈医生的辩护人,我一定会为他做无罪辩护,我也相信,任何一名有良知的律师都会为他作无罪辩护”。

由此可见,正如理记所言,这一事件的全面深度报道价值很大,既要维护国家法律,也不能让广大医务工作者寒心,更不应从此隔绝晚期癌症患者最后

的求生救济渠道,该事件有着深远的示范效应,不应仅以罪与非罪作为结局,而只留下一地鸡毛。

曾把病人当亲人,如今家人两行泪。农夫与蛇罗生门,医患从此是路人。

以后中国的医生,再也不敢把这些医学信息告诉患者,更不敢向患者提供渠道信息。否则,陈宗祥医生的遭遇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让我们睁眼看看,是谁阻碍了社会进步,是谁让我们不敢再博爱为公。什么时候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即使不违法,作恶也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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