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汇算利器:营改增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近100小项)

1.营改增后发票类型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电子发票

(1)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营业税发票过渡

营业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为必填项,另“纳税人识别号”有个别地区要求为必填项(比如小陈税务上次去广州出差,要求),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5.预付卡(购物卡)发票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6.银行借款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发票要求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和普票),含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也是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8.发票备注栏必须有的情形

以下四种发票备注栏必须要求,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9.车船税的在发票“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9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900 360=12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10.发票备注栏其他信息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3)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②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12.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新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可以是3%或5%。

(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和咨询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若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万,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3.其他个人可以代开专票的情形

(1)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

享受平均月不含税租金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14.差额开票实现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没有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就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形式,如何开票: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两张发票:扣除额(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剩余部分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15.税率栏“***”的专票情形

(1)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增值税。

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

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金额=价税合计额-税额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差额征税计算公式: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16.税率栏“***”的普票情形

一般情况下是免税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都是“***”。

17.税率栏是“不征税”的三种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银行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

银行代委托方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通行费等项费用,付款人需要发票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项,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一是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二是银行以委托方的名义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由银行开具自制单据给付款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委托单位换开。

19.物业代收水费开发票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与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全额开具3%发票,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凭支付自来水费的发票扣除差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统借统还利息要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21.餐饮行业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发票丢失登报要求

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陆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23.违约金支出凭证要求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24.发票盖章要求

(1)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加盖必须清晰。

(2)税务机关代开(除其他个人外,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3)其他个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5)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但是有个别地区(如北京、大连),是要求必须作废/冲红,原因是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25.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6.简易计税开票

(1)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属于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形,如开具专票后,能否抵扣是接受方的涉税责任和风险;

(3)接受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都是3%或5%。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具体事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实务中也就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动漫企业,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影放映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装卸搬运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收派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文化体育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有形动产租赁,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建筑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不动产,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特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特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融资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非学历教育,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销售旧货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收率3%征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8.已认证专票开红票

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9.180天认证期限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18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7年3月份为2017年3月1日前180天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7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2016年9月5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企业2017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7年4月8日(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2016年9月5日和2017年4月8日两个日期相差215天,但是2016年9月5日与2017年3月1日差177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并不是取消180天的限制。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18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7年第一季度为2017年1月1日前180天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7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3)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面认证日不得超过18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30.超过认证期180天能开具红字专票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满足条件“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随时可以冲红,不管是否超180天是否认证;

(2)仅仅由于“超过180天未认证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冲红,是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允许开具红票。

31.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1)丢失“空白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陆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32.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写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33.发票抬头是个人的情形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34.私车公用的规定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35.其他特殊情况

(1)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不需发票;

(2)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的出差补助,不需发票;

(3)社保费用的扣除依据为社保缴费凭证;

(4)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由税务局代开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7)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8)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10)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11)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14)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与处理
接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风险如何防范?
财务人员须了解的11项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票在报销上有什么不同?
发票风险年底骤增!一文搞定增值税发票所有问题,看完不惧风险!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