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物业”一词来自于我国香港地区地方习惯用语,意为个人或团体所拥有的单元性房地产产业,相对应的英文是estate或property。该词作为香港当地房地产领域中一个普遍使用并具有较确切定义的重要称谓,其用法在大部分的场合大致等同于我国内陆通常理解的房地产或不动产,但又不完全一致。香港李宗锷法官在《香港房地产法》中为“物业”做的解释是:“所谓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单位是一物业,一工厂楼宇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一物业可大可小,大物业可分割为小物业。”这个解释比较清晰地表达了“物业”一词在我国香港当地使用时的意义、内涵和属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和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业”概念开始从香港经由广东传入内陆,逐渐为我国内陆的地产界及普通百姓所接受,广为流传使用。住建部发布的《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对物业的概念表述为:“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实体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一词在我国民间的使用中,往往还有另外一种含义。人们通常将物业管理经营行业和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也都简称为“物业”,含有“物业管理行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等意思。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应当与物业概念的本身相区别。
由物业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物业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建筑物。
通称“建筑”,一般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
(2)附属设备。
包括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暖通空调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运输设备、防雷设备等。
(3)配套设施。
商店、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建筑设施。
(4)相关场地。
建筑物周围的庭院、绿地、道路、停车场等。
(5)权益。
附着在上述各实体上的各种权益。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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