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人民法院报2015—2018:特殊性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审判研究ilawtalk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最高院审判监督指导八个案例 来自审判研究 21:29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243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年至2018年部分特殊性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纠纷精选案例。

01 . 故障车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修理人免责

故障车辆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因修理人与报修人之间未形成承揽关系,故修理人不承担责任。

02 . 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私家车进行运营,应过错赔偿

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进行运营并受益,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03 . 挂靠车辆转让后,被挂靠人与第三人仍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经被挂靠人同意后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被挂靠人仍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 . 分期付款售车,并未控制运行和收益,不属于挂靠

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形式购车,应结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及对外承揽业务名义来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05 . 未年检和投保车辆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连环转让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6 . 出借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尽到审核义务,应认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7 .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应相应过错赔偿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未对受惠人人身、财产尽到必要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规 则  

01 . 故障车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修理人免责

故障车辆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因修理人与报修人之间未形成承揽关系,故修理人不承担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维修车辆维修期间承揽合同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7年,徐某因拖拉机故障,电话联系保养场请求维修,保养场让其将车开至保养场维修。途中因车辆故障加重无法行驶而停靠于公路弯道处,保养场安排员工前往查看,因天色已晚且难以修理,保养场承诺第二天继续为其维修,双方遂离开现场。次日凌晨,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行驶至拖拉机停靠路段时,与拖拉机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乘客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徐某分负主、次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和杨某均未为各自车辆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①判断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果关系,应严格依《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综合案件证据材料作出认定。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各方陈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综合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杨某无证驾驶、驾驶前轮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摩托车以及观察不细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所致,其次是徐某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弯道停车且未及时采取报警措施所致,以上行为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同时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原因。②从因果关系分析,本案风险源开启者是徐某,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看,其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而驾驶车辆上路,其因开启风险源故对风险负有管控义务,当其车辆因为故障停驶时,虽然保养场确已派人前往维修,但故障车辆占有并未发生转移,车辆实际控制人还是徐某本人,其仍系风险源管控者,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报警处置等事务负有义务,其未履行义务而选择弃车离去显然未能减少或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故应成为风险后果承担者。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揽性质法律关系种类繁多,欲令承揽人承担前述责任,须综合考量承揽业务性质、承揽人条件能力、定作人协作义务等因素始能对“完成工作过程中”作出适当判断。在本案所涉车辆修理场合,车辆若开至保养场,修理人员在修理、调试等过程中致人损害,或保养场派员赴现场修车,修理人员在修理过程致人损害的,定作人尚可援引前述规定以为抗辩,若仅是电话联络承诺修理,或于公共道路上修理不能时约定另择时间再行修理,超出社会一般人常识预期,故保养场不是本案侵权人,更不与徐某构成共同侵权,其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无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徐某赔偿杨某相应损失。

实务要点:故障车辆等待维修时,修理人与报修人之间是否形成承揽关系,应结合承揽业务性质、承揽人条件能力、定作人协作义务、占有状态是否改变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贵州遵义中院(2018)黔03民终1492号“杨某与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见《故障车辆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之责任判断——贵州遵义中院判决杨某等诉徐修福、时代汽车保养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万亿),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0927:06)。

02 . 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私家车进行运营,应过错赔偿

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进行运营并受益,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网约车过错责任运营利益

案情简介:2016年,郑某用手机拨打陈某经营的出租车调度平台电话联系出租车,赵某按平台调度指示,驾驶胡某名下私家车到郑某家附近接郑某上车。途中与梁某货车相撞,致郑某受伤。交警认定赵某、梁某分负事故主、次责任。陈某称作为电话叫车平台,每位乘客收取2元信息费,属平台运营成本,并未从中获利,对本案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本案损失70%,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本案损失30%。梁某系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权责任人,因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雇主胡某承担,保险公司应在承保交强险限额内,对投保人胡某应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赵某亦系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网络平台机主(配送员)为赵某提供客源,赵某驾驶的私家车,不具有营运资格,郑某根据平台指定价格将乘车款支付给赵某,陈某在向赵某提供客源信息时向赵某收取每人2元费用,系赵某在运行中利益的受益者。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一般都以从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对其课以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故陈某系肇事车辆运行利益受益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对赵某在事故中应承担赔偿责任,酌情由赵某承担80%,由陈某承担20%。赵某驾驶车辆肇事前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所投保三责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免责。判决郑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000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500余元,仍不足赔偿部分的30%即2900余元由胡某赔偿。

实务要点: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进行运营并受益,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7)闽06民终2839号“郑某与赵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见《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私家车进行运营的责任承担——福建漳州中院判决郑某红诉赵某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林振通),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0920:06)。

03 . 挂靠车辆转让后,被挂靠人与第三人仍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经被挂靠人同意后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被挂靠人仍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挂靠车辆挂靠转让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将挂靠物流公司车辆转让给贾某,并将该转让事宜通知了物流公司,公司表示同意。其后,贾某又将该车转让给谭某。2014年,谭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伤残。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过交强险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实际车主是谭某,挂靠合同权利义务已发生了概括转移,从原本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转移到物流公司与谭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王某在转让车辆时即已告知了物流公司,该公司对转让行为表示知情并同意,故新的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为物流公司与谭某,仍适用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物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须到车管所变更车辆所有权登记,并解除挂靠合同,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否则无论合同是否解除,当第三人对外还是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依然要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物流公司与谭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禁止道路运营许可证的出租、出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行为违法仍然为之,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是对挂靠人可能给第三人带来风险的一种放任,二者过错相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②因王某和贾某在本案中既不支配车辆亦不从车辆运行中获益,不承担责任。判决谭某赔偿熊某各项损失共22万余元,物流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挂靠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但被挂靠人未变更车辆登记,亦未与挂靠人解除挂靠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人仍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16)渝民申471号“熊某与王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见《被挂靠人对车辆转让但未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仍担连带责任——重庆二中院判决熊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艾朝辉、梅念章),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1116:06)。

04 . 分期付款售车,并未控制运行和收益,不属于挂靠

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形式购车,应结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及对外承揽业务名义来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标签:交通事故分期付款挂靠车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案情简介:2013年,彭某、肖某合伙出资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形式向运输公司购买货车。2014年,彭某驾车为材料公司送货,装卸工陈某卸货过程中从车上跌落成植物人。经调解,材料公司赔偿伤者家属93万余元后,诉请彭某、肖某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案涉车辆采取了分期付款购买所有权保留形式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所有权人均为运输公司,而非彭某、肖某,同时,该车亦系登记于运输公司名下,故不能直接判定运输公司与彭某、肖某构成挂靠经营法律关系。在彭某、肖某未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定涉案业务非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承揽。②运输公司要求出售的车辆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并以部分运营收入折抵车款,是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形式的一种体现,在兼营道路运输及车辆销售的企业中,是为担保债权实现所采用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固有售车模式,并非是为控制车辆运行并获取利益,且本案中彭某、肖某亦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故应认定双方不构成挂靠关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而应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35条等相关规定,判决由彭某、肖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对于兼营车辆销售与交通运输的企业,在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形式售车后,又将车辆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可径直将其判定为挂靠经营,而应结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以及对外承揽业务的名义来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索引:江西新余中院(2017)赣05民终78号“某实业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见《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形式购车后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江西新余中院判决日新线业有限公司诉景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丁锐),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928:06)。

05 . 未年检和投保车辆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连环转让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连环转让未过户车机动车保险未投交强险未年检

案情简介:2011年,赵某将车辆卖于葛某。2013年,葛某将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该车卖于魏某。2015年,魏某驾驶该车与郭某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2017年,郭某诉请赵某、葛某、魏某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年检意义在于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并直接降低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每个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均应履行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合格安全。然而交通事故并非能全部杜绝,为保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生命、健康、财产权利得到最低限度的救济与经济上的弥补,政府又设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并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依法禁止上路行驶,故未年检合格、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便成为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辆。②本案中,案涉车辆几经转让,从赵某转让给葛某,葛某又转让给魏某,车辆从年检合格、投保有交强险的状态转变为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状态。在赵某转让给葛某时,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并依法进行了年检,虽未将车辆及时过户,但赵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赵某不应对郭某损失承担责任。车辆由葛某转让给魏某时,未进行年检,更未投保交强险,此时该车已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葛某将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且多次违章的车辆转让,主观上有明显故意,故葛某应对郭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魏某、葛某连带赔偿郭某6万余元。

实务要点:连环转让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焦作中院(2017)豫08民终1435号“郭某与魏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见《转让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认定——河南焦作中院裁定郭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宋鹏、訾东东),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824:06)。

06 . 出借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尽到审核义务,应认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出借车辆过错责任审核义务

案情简介:2014年,岳某借用贾某购自段某但未过户车辆,雇佣陈某驾驶并搭乘岳某妻陈某拉家具时,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致杨某死亡。交警认定陈某、杨某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①陈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因受害人系驾驶非机动车辆,故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另40%由杨某自行承担。陈某驾驶车辆系受岳某指派拉王某购买家具,陈某与岳某之间为雇佣关系,陈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车辆借用人岳某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借用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前提。本案中,段某将车辆转让给贾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贾某将车辆出借给岳某并尽到了相应审核义务,本案中贾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系受岳某指派驾驶车辆,且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王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③因陈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死亡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支付责任,余额或依法不能由其赔付项目数额,再由岳某、原告依责任分担。

实务要点: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尽到审核义务,应认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洛阳中院(2015)洛民终字第1138号“毛某与陈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见《多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河南洛阳中院判决毛某等诉陈某、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孙振美、陈雷),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1029:06)。

07 .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应相应过错赔偿

因友情陪练发生交通事故,施惠人未对受惠人人身、财产尽到必要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培训陪练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2013年,刚取得驾照的刘某请求好友孙某让其免费跟随工程车实习,孙某同意。次日空车返回途中,孙某停车检查车辆时,刘某下车手扶油箱金属防护栏,结果当场触电身亡。2014年,刘某近亲属以案涉损害发生在雇佣期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是为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②然而,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线路选择和驾驶操作等方面仍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而孙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车辆停靠不当未能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存有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拥有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存有重大过失,据此应减轻孙某责任。判决孙某承担10%责任,赔付原告8万余元。

实务要点:纯粹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不属民事法律行为,但一旦实施,施惠人即需对受惠人人身、财产负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若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阜宁法院(2014)阜少民初字第0008号“刘某与孙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见《友情陪练中产生损害的责任承担——江苏阜宁法院判决刘丙羊等诉孙青松生命权纠纷案》(刘干、梁晓婷),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709:06)

原创序号:天同码244 

核校:简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借出车辆肇事,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分
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双重赔偿
辽宁大连:没领结婚证 能否得到赔偿金?
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单位车辆运营安全谁负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