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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問題 1928年

緖論 城市行政,範圍廣大,種類繁多,欲得適當方法,一一解決之,蓋非易事。而各問題中,最重要,最煩難,最不易解決者,當推市財政問題。蓋萬事必須籌得經費,方可辦理;而各種市政之舉辦,尤需大宗款項。况近數十年來,各國城市,工商發達,人口集中,一日千里,城市事業,槪須力加擴充,以應市民之需求。譬如,美國各市之公益事業,在昔多由私人各自舉辦;但近年來,因鑒於私人所辦理者,毫無統系,槪不完善,已逐漸收歸市辦矣。再,公用事業,在美國各市,除自來水外,亦多由商人自辦之;但現因商人所自辦者,槪不能饜民望,各大市亦多主張收歸市辦矣。加之近年來,因市政科學,日趨進步,各國市政,又須力求改良。如橋樑,前日所用者,爲木料,今則須改用鐵料,或水門汀材料。路燈前日所用者,爲煤油,今則須改用煤汽,或電汽矣。此外,如公共衞生,公共教育之設備,與夫警務行政,消防行政之方法,無不較前改良甚多。是故所需之經費,日必增加,方可應付一切,致使市財政問題,尤爲複雜,欲圖解決,誠非易易。卽以我國而論,自前淸至今,各省大小城市,多已興辦市政;而成績罕見者,無一非財政無辦法也。是故市財政者,其他各種市行政之母;欲使其他市行政,均能一一興辦,幷能辦理盡善盡美,必先解決市財政問題。

按市財政問題,槪分之,不外收入,支出,及市債三問題。茲請分別詳論於次,求正於國中碩學焉。 

甲 市收入問題 查各國城市之收入,包括市稅,市產與市營事業收入,及政府補助金三種。惟各國城市三種收入之多寡,頗有出入;美國城市之收入,來自市稅者,爲數最大。歐洲各城市,尤以德國城市爲最,槪倚賴市產與市營事業之收入,及政府補助金,爲大宗市收入。日本及我國各市之收入,則皆以市稅爲大宗。各國城市之收入,旣互有異同,自有討論之價値。而在此時,我國各處,正提倡市政甚熱,關於市收入之增加,尤屬極爲重要。如各國市收入中,能有採用者,而採用之,則於我國今後市政之舉辦,當亦不無裨益。

請分別討論三種市收入焉: 一 市稅 (一)市稅性質徵稅標準及徵稅權來源 市稅種類亦繁多矣,其重要者,曰普通財產稅,曰所得稅,曰遺產稅,曰人頭稅,曰營業稅,曰土地差增稅,曰特別估稅,曰公用事業稅,曰執照費,規費,等是也。在討論各種市稅究竟得失如何之先,請分別說明市稅之性質,徵稅之標準,及徵稅權之來源於次: 按市稅之性質,約分兩要點:(一)市稅含有強迫性質。按吾人所付之利息,所付之房租,所付之工資,以及其他購物之付價,均須預先互相商定,互相同意;但市稅之徵收,市民旣不能預爲商定,復不能拒絕不納,凡已規定之市稅,無論如何,市民均須按率納付,不得違抗也。(二)個人或團體之納稅於政府,非因政府爲人民做有特別工作。查吾人乘坐火車所付之車價,槪因得有乘車之特別利益;其乘車較遠者,須多付車價,其乘車較近者,可少付車價,此種付價之多少,乃因乘車者所得利益有多少也。但吾人之納稅,則非吾人得政府特別利益;其納稅較多者,非政府爲之多做有利益之事,其納稅較少者,亦非政府爲之少做有利益之事,有時幷有相反之情形,容證明之。 查現在市民之納稅,與直接利益,槪無關係,其一市付稅最少之人,往往受益甚大;譬如,以市稅收入,作公共學校經費,此種市稅,乃係普遍性質,其市內富人,幷不能因無兒童上學,或將子弟另送私立學校讀書,卽不付應付之市稅。而付市稅最少之人,亦不必因所付市稅太少,卽不得將所有兒童,均送入市立學校讀書,亦不必因送入兒童過多,卽須另付學費。所以如此者,蓋因個人所得政府利益之多寡,往往不易知悉之故。譬如一市之公安行政,究竟何種市民所得之利益較多?何種市民所得者較少?實不易明白。再如一市之淸潔街道,究竟富人之汽車,行其上者,得利益較多?抑貧民之兒童,遊戲於其上者,得利益較大?亦不易明白。是以市稅之徵收,不能以市民受利益之多寡爲標準;卽有時竟依利益之多寡,而支配一市之某種市稅,(如美國之特別估稅,與土地差增稅等,)乃係特別情形,非普通市稅也。 歐美各城市,從前頗有許多事業,槪由享受利益者擔負其費用,今則槪以普通市稅之收入充之:譬如歐美從前之道路,常有由私人自已建築者,故凡有車馬行其上,槪須付通行稅。又有私人自建之橋樑,凡商船行過者,亦須付通行稅。從前歐美之初等教育,亦須由入學學生付繳學費。在歐美現在警察制度尙未實行之先,各富人須各自僱用守門者,以爲自衞,其貧乏者,則無保衞矣。歐美各市之消防行政及衞生行政,在昔亦係私人所辦之事業;但現在各城市,皆將上述各種行政,收爲市辦,以市稅之收入,充其用費而收稅之標準,槪以各人擔負之能力爲定,不以所受利益之多寡爲準。我國各城市已辦市政者,其情形與歐美現在之情形,大槪相似。各種市行政,槪由市政府以市稅之收入辦理之;但間有公家建設之工程,仍依各人所享之利益而徵費者:譬如上海至吳淞之軍工路,係由前淞滬護軍使所建築,前因養路費無所出,凡來往該路之車馬,均須繳納通行稅一元。北京至西山馬路,係由京都市政公所所鋪築,但車馬經過者,亦須繳納通行稅,藉充養路之費用。是我國現在已辦市政之城市,其徵稅仍不免依利益爲標準;但將來逐漸改良後,其受利益之私人,定可不須付稅,所有各種事業之費用,均須由市稅之收入中供給之。故現在各國市稅之法律,槪依市民之能力而規定,其大槪方法,卽以財產或收入之多寡爲標準:凡有財產多者,或收人多者,皆規定多出市稅;其財產少者,或收入少者,則規定少出市稅。査此種能力說,在百五十年前,即有亞丹司密司主張之。按亞氏,爲當時著名之經濟學家,對於賦稅之徵收,曾定有四種原則,簡言之如下:(一)國家徵收賦稅,應依人民能力之大小而徵收;(二)賦稅確定後,不得隨意更動,(三)納稅時期與方法,應使人民方便;(四)所徵之稅,應依公家之所需,徵收愈少愈好。此四種徵稅原則,歷來經濟學家,皆承認爲良善之徵稅原則;但各國規定徵稅法律者,往往對於第一種原則,尙能遵守,對於二三四之三種,則不注意焉。有時僅依簡便籌款方法,冀得相當款項,其他均不過問,如此徵稅,實屬非善。雖然,城市之徵稅,有時亦須依利益爲標準,此種賦稅,比較甚少,槪係有特別情形,說他是例外,亦無不可。譬如依利益爲徵稅之標準者,有所謂特別估稅,土地差增稅,及公用事業稅等,容詳於後。 再,城市政府,本無徵稅之權,其權或由國家立法機關,或一省立法機關,用普通法律,或特別法律,賦予之。美國對於此種徵稅權,規定極其嚴明:凡市稅之種類,與徵稅之多寡,均由州立法機關,規定確實無疑;其未規定者,槪不能徵收之。但歐洲槪無此種嚴厲限制,各城市之徵稅,大槪尙能自由辦理,卽於國稅之上,任便另徵附稅,均無不可。美國人民,現在正提倡徵稅自主,無論徵稅多寡,及徵稅種類,均要求由各市自由決定,但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尙未贊許也。我國各市之徵稅權,亦由國家或省政府嚴明規定,但亦可於國稅或省稅上,徵收附稅也。(如前江蘇暫行市鄕制,及廣州市暫行條例所賦與城市之徵稅權,皆省政府所賦與者,又,我國於忙漕上,可附加市稅等。)然則城市之徵稅權,究應加以限制否?

愚意,城市之徵稅,自應加以相當之限制,其重要理由有二:(一)城市徵稅,如無相當限制,易使城市擾及國家或省政府之稅收,則國省市之稅制,混亂不淸,難免不發生困難。(二)城市徵稅,旣無相當限制,任城市自由徵收,易使城市不顧市民疾苦任意浪費。依此二種理由言之,城市之徵稅,似應加以相當之限制。然則相當之限制,究竟如何?曰城市與國家,或省政府之課稅,先應就各稅性質,可以屬於國家及省者,由國家及省徵收之;可以屬於市者,由市政府徵收之。如此嚴明規定後,再應限制市政府,不得於所定市稅外,隨便於國稅,或省稅上,徵收附稅,免使一種稅源,一再徵稅,致人民擔負過重,不勝其苦。歐美日本及我國,常許城市於國稅之上,隨意徵收附稅,至爲不善,極應改良也。今市稅性質,徵稅標準,及徵稅權來源等,均已依次討論後,請分論各種重要市稅之得失焉: 

(二)普通財產稅 此稅爲美國城市最重要之市稅,在美國各種市收入中,此稅約佔百分之六十五,其市營事業之收入,祗佔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二十五之收入,則係罰金,租金,特別估稅,規費,執照費,贈與金等。按普通財產稅,係徵之於市民之有動產與不動產者。所謂不動產,指地產,與房屋及土地上各種改良之建築物而言。所謂動產,約分兩種:一指易見之物品而言,如家宅及公事房中之用具,或店鋪及堆棧中之貨品,及汽車等皆是;一指不易見之物品而言,如股票,公債票,銀行存款等,皆是。因普通財產稅,對於動產與不動產,均須徵稅,而依動產之性質,甚易藏匿,尤以不易見之物品,如股票,公債票等,更易藏匿。倘物主不自陳報,則徵稅者無法查悉,而漏稅之弊,定然難免。加之,美國各市,對於不易見之動產,規定稅率甚高,更易使物主藏匿不報。據云,美國頗有多數城市,對於徵收不易見之動產稅,僅自備空白表格,分送各家,囑各將各人所有不易見之動產,塡明送回,但大半空白表格,幷無退回者,因之市政府之徵稅,無從根據,祇得隨意揣測而已,但與各人實有該種動產之數目,往往相差甚遠。因此之故,普通財產稅之徵收,在美國各城市,成績非常不良;蓋因城市中,中等以上之家之產業,槪係不易見之動產居多,因此種產業,不易調查明白,故所徵之稅,徵自不動產者爲最多,因之城市中之有不動產者,其負擔,槪甚重也。再因規定股票,公債票之稅率,與易見之動產稅率相等,更易使人民藏匿股票債票,希圖逃稅也。加之不易見之動產,更有誘人逃稅之可能性在,何也?蓋股票,債券等之購置,槪以其能有利息收入之故,而美國市面上普通利息,大槪爲五六釐而已;但普通財產稅之徵收,合州郡市三方面者,常有三釐至五釐之多,如此,則持有股票或債券者,所應得之利息,槪皆因之而充公。因此稅竟使票券主人應得之利息收入,有充公之可能性,故凡有逃稅機會時,無不設法以逃之。卽令其宣誓以明心跡,亦常有不惜謊言宣誓者,故所陳報之票券,不過爲所有票數之一小部分而已。但市民中不乏忠厚誠實之人,如彼等果將各人所有之票券,完全陳報市政府,依數納稅,則其所負擔之市稅,未免太多。一方面逃稅者,負擔過輕,一方面誠實者,負擔過重,天下不公不平之稅制,眞莫過於此矣。 自以上所論,普通財產稅之最大弊病,在於不易見之動產之徵稅,易於走漏;其實卽不動產自身,亦有多種:有爲土地,有爲土地上之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但普通財產稅,則對於土地之不動產,與土地上之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均未稍加分別;卽對於該各不動產之稅率,亦未稍有區別。但現在各國,皆認土地上之房屋,或他建築物之稅率,均應規定較小於土地自身之稅率;因如此,方可使投機土地者,不敢於土地上投機,復可鼓勵有土地者,改良其土地也。 因普通財產稅弊病太多,故美國各市,皆思有以改良之。查美國各市中,頗有多數城市,對於不動產,與易見之動產,仍舊規定相同之稅率;但對於不易見之動產,幷不徵稅,祇就該種動產之收入上,徵收其所得稅。關於此種動產之收入,槪由各人各自陳報,幷附誓言,以明所陳報者爲眞確。凡超過免稅額限度者,均照收入,徵收其所得稅,有時稅率不分收入之多寡,規定爲一律,有時依收入之多寡,分別規定爲累進稅率,更有時將不同種類之收入,規定不同之稅率。按此稅之估算,與徵收,皆由州政府擔任之,其屬於市之部分,大槪皆劃分,由市領取之,但此種變通的徵稅辦法,亦無良好結果也。又有數州,對於市民之普通財產,分爲數等,規定不同之稅率;其分等之目的,在使不易見之動產之稅率,可以較低於其他產業之稅率,庶幾不易見之動產產主,因納稅甚微,不須逃稅。查美國朋薛凡利亞康勒梯格梯美月蘭特各州,以及其他各州,行此制後,其成績尙不甚惡。更有提議分類尤詳者,凡不動產之土地,與土地上之房屋,以及不同式樣之房屋,均分爲不同之種類,但美國各市,尙未將此詳細分類辦法,見諸實行,故其成績如何,不得而知也。 再,現在美國各市所徵之不動產稅,雖係由產主付給;但房屋稅,或其他建築物稅,槪由房主付納後,於房租上加增若干,是房主不過一徵稅機關之代理人而已,而納稅之擔負人,實係房客也。再,工廠房屋,公寓房屋,店鋪房屋之納稅,亦非納稅者所擔負,其負擔者,槪爲顧客也。故此種不動產稅之徵收,大槪使房租或物價增高,與付稅者無與焉。 英國主要市稅,亦係徵自不動產,但納稅者,係租產之人,幷非產主。所徵之稅,係依租價而徵收者,徵稅之先,預有估稅員,向各租產者,調查其所租店鋪,或工廠,或宅屋,或公寓,或汽車間等之租價;卽房屋係產主所佔用,亦須依所佔之租價,各付房屋稅。其房屋稅之稅率,係每若干先令,付稅一鎊。稅單送至各家,憑單付稅。此種稅制,使凡佔用房屋者,均有納稅之責任,卽皆爲城市納稅人,如市政府稅率增高,各市民定可感覺也。至美國各市之徵稅法,因出稅者爲房主,各租房者對於稅率增加後之增加負擔,殊難感覺也。天津各租界及特別區,與上海租界,及前南北兩市,與現在之上海特別市之主要市稅,均爲不動產之房屋稅,徵自房客者,故凡有增多稅率時,各市民卽可覺其擔負之重,而羣起反對之。

廣州,杭州,南京三市之主要市稅,亦係不動產之房屋稅,但房主房客,各納半數,請分別說明於左: (1)廣州市之房屋稅:(見廣州市民國十三年市政例規章程彙編第五十五頁) 第二條 房捐警費,照租十分取一,主客各半;屋主所佔之半數,先由房客墊付,在租內扣除;自屋,照樑一條,收警捐二毫銀以大洋爲本位,現以銀毫加一五伸算。 (說明)前項房捐警費,經於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照原徵收之額,加五增收,仍分主客各半,以毫銀繳納。其租額在一元以上,或一元以下者,照此類推,所有從前加收一五大元水,槪從豁免。 (2)杭州市之房屋稅:(見杭州市住屋捐章程) 第一條 凡在本市區內居住者,不論租屋,或自屋自用,應均照本章程繳納捐款。 第二條 住屋捐,依租金數目,按月抽收百分之五,由房主房客各半分認,但月租在五元以下者免繳。 前項租金數目,應以租約租摺爲憑,由市政府命令稅捐徵收處,會同公安局,派員按戶調查編册,幷在租約租摺上加蓋戳記。 第四條 凡自屋自用者,應由市政府曁市參事會各派員會同到地查明該屋價値,及隣近相類之住屋租價,比率酌定租價數目,報吿市政府核定,依照第二條抽捐,其由典質而自用,以及租地造屋者,亦同。 (3)南京特別市之房屋稅:(見南京特別市南京市政週刊第十三期第三十頁及三十一頁) 第三條 房捐分鋪房捐,住房捐兩種: 鋪房捐,由鋪主直接繳納本局,掣取捐照。 住房捐,由本局派員逕往住戶徵收,塡給捐照。 第六條 凡自置自住,或自營業之房屋,幷無租價者,按照隣近房屋租金,作爲比例,由本局派員前往查核後估計之,或自行申報產價。鋪房,每月徵收千分之一,(卽每千元產價,每月徵收房捐一元。)住房,每月徵收二千分之一,(卽每千元產價,每月徵收房捐五角。)凡具有典押借貸性質,幷無行租之房屋,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凡爲營業之房客,均爲鋪房,應按其行租租額,抽收捐款百分之十。(卽每元抽捐一角。) 第十三條 鋪房捐款,歸房主房客各半負擔,由房客按月來局全數投納,房主應繳之數,准在行租內扣除。 第十四條 貧民小戶,自置或租賃之矮小鋪房,作小本營業,其行租在一元以下者,一律免捐,以示體恤。 第十五條 凡供營業以外之房屋,均爲住房,應按其行租租額,抽收捐款百分之五。(卽每元抽捐五分。) 第十六條 住房捐款,主客各半擔負,房主住在本宅者,由房主彙繳,房主不住本宅者,則由房客代繳,任行租內扣除。一屋之中,數戶同居,其門牌爲同一號數者,應合倂彙繳掣給一張捐照,以免繁瑣。 第十七條 矮小民房,門牌爲一個號數,月租共計在二元以下者,免徵房捐。 自以上論之,是英美及我國現在之房屋稅制度,槪分三種辦法:(一)房屋稅由房主付納;(二)房屋稅由房客付納;(三)房屋稅由房主房客各納半數。依此三種辦法論之,房主納稅法,旣易使房主於租價上加增房客之房租,又不易使市民感覺其擔負之輕重,固非甚善。卽房客納稅法,使無產業以血汗工作換來微少薪津維持房租者之房客,完全擔負房屋稅,亦非公允。惟有房主房客各納半數之房屋稅,使主客受市政府保護者,皆有相當之納稅義務,旣甚公允,又易使全市市民,皆能感覺其納稅負擔之輕重,至爲妥善。 總之,美國之普通財產稅,可以徵收;惟應免徵動產稅,再以他種市稅,(如營業稅,)補徵動產稅所未徵之部分;至不動產稅方面,應規定房屋稅,爲房主房客各任其半。此外,無房屋之土地,更應規定其稅率,較大於房屋稅,庶幾投機土地者,當可裹足不前,而市面之興盛,亦可因之有把握矣。 

(三)營業稅與職業稅 歐洲各城市,尤以德法兩國之城市,向來徵收所謂營業稅。查德國普邦徵收此稅,係依各商業每年營業之確定的收入爲準,其稅率爲累進率,卽市政府與邦政府所營之商業,亦須納此商業稅。法國各市,徵此稅者,先將各種商業,分爲數種,再依各種商業之盈餘,各定不同之稅率,但不以實得之盈餘爲準,而以估計者爲定。譬如甲種爲專門職業,(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乙種爲銀行,百貨大商店,轉運公司等;丙種爲工業組合。所有營業稅,幷不以實得之盈利爲標準,而以普通情形應得之盈利爲定。近來美國各市中,頗有於普通財產稅外,附徵營業及專門職業稅者,此種市稅,或以商業之大小爲定,或以公司所雇用職工之多少爲定,亦有以公司中設備爲準者。比如旅館,卽以旅館中房間之多寡爲標準。據云,美國之聖路易司市辛辛樂梯市納司安杰勒市及紐阿利恩市等,每年因此稅之徵收,而增加無量數之收入。但反對此種市稅者,頗不乏人,其理由,則以此稅之徵收,適足阻礙商業之發展。雖然,此稅不易走漏,徵收甚易,乃其特具之利益。愚意,此稅未嘗不可採用,但徵收時,對於不同性質之營業,應規定不同之稅率,其營奢侈品商業者,可規定稅率特高;對於日用必須品之商業,應規定稅率極微,因此種營業稅之納稅者,雖爲商人,但所付之稅,必於物價上加增之,是擔負稅者,則爲商店之顧客。日用物品爲貧富必需之品,如因徵稅而使物價增高,貧民不勝其苦;至奢侈品之購置者,槪爲富人,卽因多徵營業稅而使物價增高,富人幷不覺苦,實無妨也。我國廣州市,南京特別市及杭州市有所謂花筵捐者,此與營業稅之性質相等,幷係一種奢侈性質之營業稅,實亦一種至善之稅。愚意,此種市稅,如能擴而充之,規定凡奢侈品之營業,皆課此稅,則一方面,可以改正奢侈之風,一方面又可增加城市收入,實更較善。前上海南市亦有所謂營業稅者,包括茶館捐,猪業提捐,猪酒船幫捐等,除茶館捐,猪酒船幫捐,皆係奢侈捐性質外,其猪業捐,與一般貧民,最有關係,實不應規定稅率太重也。 美國近年來,有提議徵收售物稅(Salestax)者,其稅率爲出售物價之百分之一,由售主付納,轉加於售價之上。其提議此稅之目的,在改良前面所述之營業稅。據提議者所持之理由,槪以售物稅旣可使城市增得大宗收入,又可使稅收確實可靠,幷可使全體市民,皆付納之。况一人購物之多寡,實可代表其能力之大小,卽城市政府應辦事業之多少,槪可以商業之多少爲定。如城市中商業不旺,售物不多,稅收微少時,則市政府所須辦理之事業,亦卽甚少;其商業興盛,售物甚多,稅收豐裕時,其城市需辦事業,亦須甚多。但反對此稅者,以爲有時售主,幷不能將所納之稅,加入於售價,更有時,售主於所納之稅加增外,更加價特別高重,是非售主虧本,卽顧客付價過高也。况以同一稅率,徵此售物稅,則所費於日用所需之衣食住者,與所費於汽車珠玉之奢侈品者,均須付納相等之稅,是前者付稅人,未免太苦,而後者,又未免付稅太輕,殊非恤貧之道,故美國工黨,反對甚力,大約此稅不能見諸實行。愚意,此稅於貧民損多益少,不應採用。况營業與職業稅,旣已由歐美各市採用已久,且成績昭著,更不必另採此售物稅也。 

(四)公用事業稅 凡公用事業,如電車,自來水,電話等,槪須佔用公共道路,是該各事業,受有公家之利益甚大,應捐助公家所需之經費。但查各國城市徵稅之方法,頗有出入:依各國城市舊日之徵稅方法,係依公司不動產而徵收,但此種方法,頗爲不善,一則因公用事業,如電車,電話等,常時經過二市以上,其所有不動產,亦卽經過二市以上,如此,則不易分開估價徵稅,卽分開徵稅,是與分估汽車之車輪,機器,及車身無異,其各自爲價,實屬甚微也。二則,如僅徵收公用事業之不動產稅,對於該事業之特許權價値,或不易見之動產價値,仍未能徵得相當之稅也。故現在竟有少數城市之公用事業稅,卽依各事業之價値而徵稅,換言之,卽依該事業之總値價而徵稅,凡該公司之收入,其特許權,其不動產,其資本,以及其他種種,均包在內。但此種徵稅方法,要以徵稅者,實能公正無私,不稍苟且者,方可徵得相當之稅;否則,徒使經手人從中漁利也。美國紐約市,則依公用事業公司之股本,每年徵收特許權稅,其他各州中,亦有依公用事業之工廠而徵稅者,亦有依其事業大小而徵稅者,——指電線,每若干里,徵稅若干,或鐵道,每若干里,徵稅若干,——但此兩種徵稅辦法,亦屬不善,因如此徵稅,使該各事業,不敢擴充其事業。此外,更有規定公司須於鐵道兩旁之道路,由公司鋪砌之;或市官員之電話,由公司代爲裝設之,不取分文;或市政府房屋內所需燈火,均由公司供給之者。但此種種辦法,均屬不善,因易使市政府當局與公司,因細小問題而生誤會也。 各國亦常有採用公用事業公司之總收入爲徵稅標準者,此種辦法,甚爲簡便,卽由公司每年依其總收入,納付市政府百分之幾之稅而已。(譬如千分之十五。)據各國硏究徵稅有經驗者云:此種徵稅法,旣然簡便,又可免去誤會,更無須估計其特許權,或工廠之價値,尤不須由市政府監督其收支,故頗有贊成之人。惟此種徵稅方法,非毫無弊病者;蓋某一公用事業公司之總收入,雖屬甚大,如用費太多,則實不能獲利;而另一公司之總收入,雖屬較少,但用費實少,反可獲利;如依公司總收入之多少,而爲徵稅之標準,則未必能與公司實獲之利之多少相合。其實一公司之納稅能力,要以其收入中,除去支出後,所餘之數爲定;故現在各國城市中,常有依淨收入而徵稅者,此種辦法,實較妥善。蓋公用事業之價値,槪以能獲淨利者爲準;而應捐助於公庫者,要在能於支出之外,更有額外餘利,非僅其總收入一方面而已。卽依淨收入辦法之原理言之,亦屬甚善。但原理雖善,往往實行甚難,蓋因淨收入之定義,極易說明,惟計算淨利之方法,頗不相同,故淨利之確定,甚非易易。查各公司對於淨收入之核算,各有不同之標凖,有於計算淨收入前,提出折舊費(Depreciation)甚多,亦有提出甚少者,故欲免除不平等起見,與免除漏稅起見,必須確定免除之項,而後方可決定一公司之淨收入也。是以各市對於確定免除之項,須規定一定章程,飭令各公司一律遵守之。 再,關於徵收公用事業之稅,其納稅者,固爲公用事業之公司,但負擔者,實爲購用電汽,煤汽,各種公用事業之市民,與裝用電話,或乘坐電車之市民;其公用事業之公司,不過市政府代理收稅者而已,故爲市民福利計,市政府徵收公用事業稅,不應徵收太重,應以徵收別種營業稅之稅率爲標準,(參看前節,)方爲適宜。 

(五)所得稅 德國各市之重要市稅爲所得稅,此稅徵自市民之收入,其稅率,爲累進率,但每年收入在二百二十五元(美金)以下者,可以免稅。按德國城市之所得稅,係一種附加稅性質,附加於邦稅者:譬如一市捐助於州政府之所得稅,爲百萬元(美金,)而城市所需之所得稅,亦係百萬元,則城市所得稅之稅率,爲邦稅之稅率。有時大城市之所得稅,更可徵收較邦政府多收一倍至數倍者,但所徵之稅,較多於邦所收者,須得邦政府之許可。依德國各邦之稅率自百分之二·五至百分之四不等:凡收入在二百二十五元者,其稅率爲百分之二·五,逐漸增加,至收入至二十五萬元時,則稅率爲百分之四。雖然,各城市之稅率,除特別情形外,槪與邦政府相等耳。 按所得稅之理論,係依各人事業與財產之收入而徵稅,是各人納稅能力之大小,可以確定,似爲最良之稅。而在德國各市,行此稅後,又有優良之成績,似更應爲他國城市所採用。但詳細硏究之,實不盡然:蓋現在各城市人民之收入,大都來自不易見之動產;美國各市之普通財產稅,旣因不易見之動產而生種種之困難,是自不易見之動產之收入中,徵收所得稅,困難更多;是徵收所得稅時,其不公允與漏稅情形,必難逃免。至德國各市,因警察行政,辦理甚善,又有市民財產註册辦法,故市民之財產,不論爲不動產,或爲動產,不論爲易見之動產,或爲不易見之動產,均不能任便朦混,不往註册,故各種產業之收入,易於調查,所得稅自不能逃漏也。况德國人民,大都誠實不僞,對於納稅,又知義不應辭;故凡有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其他事業之收入,均無不具實陳報,故所得稅,在德國各城市,實行之後,幷無弊病也。至他國城市能否採用所得稅,要以各國警察行政能否改善,市民財產註册方法,能否嚴密爲定。但在此民治勢力日張之時,恐德國警察行政,與嚴密註册市民財產辦法,難於採用,故所得稅之徵收,不能有利無弊也。 

(六)土地差增稅 德國柏林市土地改良促進會,曾提議所謂土地差增稅,其所持之理由,與中山先生之平均地權之理由相同:卽指一市土地,因市政之改善而增價者,應將土地所增之價,由市政府徵收地稅若干,以充全市公共建設之用,不使市民不勞而盡獲其利益也。當一八九八年,德國租借我國靑島時,卽將土地改良促進會所提議者,見諸實行;若干年後,靑島收入日增,一切城市事業之經費,竟不聞有乏款之虞。因靑島實行此稅之良好成績,德國各市,亦卽逐漸徵收此稅,而結果皆甚優良,故徵收此稅之城市,亦日見增加矣。此時歐洲其他各國之城市,及美國各城市,多皆徵收此稅,但各國所徵之土地差增稅,與中山先生所主張者,稍有出入:譬如德國咈蘭法梯市之稅率,至多爲百分之二十五,德國在靑島前日之稅率,至多亦祗爲百分之三十三,至中山先生所提議者,似擬將所增之地價,完全由政府徵收地稅,以充公益之用。愚意此稅,實可由城市徵收,因私人土地,旣因舉辦市政而增價,其功不在地主而在政府,故政府應徵收此稅,以分其利,不應由地主獨自得之。但關於稅率,似有硏究之價値,愚於「上海特別市土地政策之硏究」文中,主張如下:(一)凡土地之增價,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免徵土地差增稅,其在百分之十,及滿百分之十者,依累進法,徵收土地差增稅。(二)凡未起造房屋之土地,其稅率定爲自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凡已起造房屋之土地,其稅率,定爲自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見東方雜誌第二十四卷第十四號)按上述兩種主張,含有兩種義意:(一)對於土地增價百分之十以下者,不徵差增稅,是對於得有微少利益之地主,准許各自享受其利益,以示體恤市民之意。(二)對於未造房屋之土地,規定稅率,較多於已造房屋之土地,是促市民多建房屋以興市面也。再此種土地差增稅,每隔多年,方可徵收一次,與年年徵收之普通地稅(或名不動產稅,)不可同日而語也。 

(七)特別估稅 上面各種市稅,槪依能力說而定徵稅之標準,其負擔此稅者,希望爲全市之市民,幷希望所得之收入,爲數最大。但賦稅舊學說的利益說,現在雖不能承認爲徵收普通市稅之標準,惟關於公共建築之籌款,此說仍有採用者,此點早已於前面說明。查公共建築之舉辦,如道路公園之建築,其附近之地產,大增價値,歐美各市,因建築此項工程,常有依增價後所得之利益,而徵收所謂特別估稅者。按特別估稅之義意,卽依附近土地所增之價,估計其利益之多寡,而徵收其特別估稅是也。夫道路溝渠公園之建築,附近私人產業之價値,因之增高,此種私人產業,旣因公家建築而受利益,自應依其所得利益之多寡,分別納稅,以充公家建築之費用,美國各城市採用此稅者極多,歐洲各城市,亦有採用者。 按徵收特別估稅之標準,旣以私人地產,因公共營造物建築,或改良後所獲利益之多寡爲定,則私人應付之特別估稅,自不能過於私人產業所獲利益以外。但所有附近公共營造之產業,如均能依其所獲之利益,各付特別估稅,則所有建築物之費用,槪可無憂無慮。雖然,公共營造物,種類頗多,不能一槪而論。譬如公園於人口繁衆之住宅區地方建築之,則附近地產之價値,必然增高,其所獲之利亦多,而特別估稅之收入卽甚大;反之,如市內之陰溝,雖工程甚爲廣大,但附近地產之價値,或不能增加甚大,因之特別估稅之收入,亦難甚多。依美國各城市之經驗,頗不一律,有城市之街道建築費,完全出自附近地產之特別估稅者亦有城市於徵收特別佔稅之外,因不足甚大,須自普通稅收中供給者,此因各州州憲或各市市公約限制之不同也。 上節所述,乃係街道之舖砌,其費用亦係建築之費用,自應由附近得其利者擔負之。但街道之修補,究應由普通稅款之收入充之,抑應由特別估稅之收入充之乎?查街道之修補,對於附近地產之價値,不能增高,似不應向附近地主,徵收特別估稅,以充其費用;卽街道完全修補之,亦不應向附近地主徵收特別估稅,因街道之破壞,係全市市民往來所用,故應由全市市民擔負其費用。但街道之改建,如所用之材料,較前爲良,比如自煤炭路改修白油厚路,其附近地產之價値,實可增加,各地主旣因之而能獲利,自應依其獲利之多寡,而徵其特別估稅,以其收入,而充街道之改建費。不獨街道之建築與修補,應如此分別徵收特別估稅,卽其他一切公共建築之初建與修補,亦應依上述辦法,分別而定徵收特別估稅之標準。換言之,卽於建築物之初建費用,應徵收特別估稅以充之,至以後之修補費用,則應徵收普通市稅以充之。 再城市徵收特別估稅之權,槪有一種限制,但限制過嚴,亦屬非善,總以私人產業實得之利益爲準,其他之限制卽所不需。但美國各城市之徵收估稅,常有別種之限制:譬如各城市之法律,常有限制特別估稅,祇能於最近公共建築物之兩旁徵收者,其實稍遠之產業,因公共建築物之建築,往往亦能獲利甚大:譬如公園之建築,其遠近私人之產業價値,往往皆能增加甚多;卽街道之建築,非僅最近之地產價値大增,卽過最近之兩旁地產,往往亦因之而增價,是以不獨最近之私人產業,應納特別估稅,卽稍遠者,亦應依其所獲利益之多寡,而納相當之特別估稅也。按此種特別估稅,於城市建築公共建築物之費用,旣可補助甚多,而納付者又因受其利益,樂於輸將,是一公允之市稅,我國各市,實可採用也。 

(八)其他雜稅 除上述各種市稅外,歐美各城市,更有徵收特別捐稅者,其種類甚多:法國各城市,有徵收所謂門窗稅者,係規定每門窗付稅若干。更有少數法國城市,以巴黎市爲最著,徵收入市之物品稅;(農產品,火油等等。)又有德國城市,向各市民徵收溝渠稅者;復有多數德國城市,對於某種支出,亦徵收特別支出稅,幷對於某某特別奢侈品等,徵收消費稅;亦有先依不動產價値,徵收不動產稅,更依租用不動產之租價,另徵別稅者。美國有數城市,更徵收所謂人頭稅者,凡每成年之男子,每年須付一二元之人頭稅;但人頭稅之收入,爲數極微,而收徵之手續費,往往甚多,故徵收此稅之城市,實在得不償失也。 城市政府之收入中,每年亦有所謂規費照費,罰款等,但徵收此種捐費之目的,非爲求得收入,但在監督而已。因此之故,城市之規費等費率,槪屬甚低;至對於售賣致醉酒料之牌照,特別徵收重費者,乃爲寓禁於徵之意,係屬例外。美國有少數城市,向來每年自酒料照費中取得之收入甚大;但現在因禁酒法律關係,此種收入,已不可得矣。至歐洲各城市,則照舊徵收此種照費也。歐美各城市,亦徵收戲館照費,影戲照費,彈球房照費,公用汽車房照費,公用汽車照費,典當照費等;更有對於在人行道上建築私人臨時帳屋,或於大路上設置廣吿者,皆徵收照費。我國及日本對於汽車,黃包車等,均收照費,卽對於水上之船隻,亦徵收照費也。

 (九)我國城市應採用之市稅 前面所述各種市稅,各有利弊,已經討論詳明;然則我國城市,究應採用何種市稅乎?可分別說明於下: (甲)我國各市,已辦市政者,槪採用一種房屋稅,與英國各市之房屋稅相似;但各處所取之名,頗多出入,有名房警捐者,如廣州市之房屋稅是;有名總捐者,如以前上寶縣閘北市與現在上海特別市之房屋稅是;有名公益捐者,如以前上海南市之房屋稅是。各市所取之名雖異,其爲房屋稅則實同也。查英國之房屋稅,採用甚久,幷無如何之弊病;我國各市,亦採用多時,幷無弊病,故我國其他各市,皆可採用之惟英國各市,與以前上寶縣閘北市及上海南市等,徵收此稅時,槪徵自房客者,廣州杭州及南京特別市,則向房東房客,各徵半數。愚意,今後我國各城市,除向房客徵收此稅外,房東亦應飭令繳納之:其理由早在前面說明,恕不再贅。再不動產之宅地,亦可徵稅,但爲促進市面之興盛計,對於此種無房屋之宅地,應規定稅率較高於房屋稅,使私人不能將應造房屋之宅地,不造房屋;至私人之動產,槪須免稅也。 (乙)歐美所實行之營業稅,我國亦可採用;但營業稅之徵收,應依不同性質之營業,或職業,規定不同之稅率,其有奢侈性質者,可規定稅率甚高,其爲日用必需品者,應規定稅率甚低。 (丙)公用事業之徵稅,亦以公司受得公家利益之故,徵收此稅,自屬有理。惟對於徵稅標準,不可不愼選擇之。按徵收此稅最普通之標凖,一爲淨收入,一爲總收入,而二者中要以淨收入爲較良之標凖;但對於計算各公司淨收入之辦法,務能規定一律,方可免去漏稅之弊。 (丁)土地差增稅之徵收,所以使私人產業,因公共事業發達而增價者,皆能依其增價之多寡,而分一部分利益,以助公家。我國各市,亦可採用;但徵收此稅,須每十年,徵收一次,幷須於地價增至百分之十時徵收之,其未及百分之十者,則應免徵。 (戊)特別估稅之徵收,旣可補助公共建築之費用,又依利益之多寡爲標準,自可由我國各市採用之。 (己)德國各市最通行之所得稅,因城市中不易見之動產甚多,其收入不易徵稅;故我國各市,可以不徵所得稅。再數月前,南京財政會議,曾有所得稅由國家徵收之決定,是此稅更不能由城市徵收之。 (庚)其他各種規則稅,照費等,我國各市,早經徵收,自可接續徵收之。至所謂人頭稅,門窗稅,入市稅,溝渠稅等,皆可不徵也。 二 市產與市營事業之收入 各國城市第二種收入,係來自市產與市營事業之收入;而二者之中,尤以市營事業之收入,爲更重要。德英各城市對於市營事業之收入,倚賴特多,蓋英德各城市,因直接賦稅,負擔過重,無法接續增加,而市行政日有擴充與改良,又不能不多籌款項以應付之,故不得不對於市營事業,日行擴充。查現在英國各大城市,不獨對於公用事業,接續由市辦理;卽對於公用事業所需之零件,亦幷製造出售之。按公用事業之目的,在爲公共謀福利,今竟一易而作市政府謀增收入之計,恐非甚善;蓋市政府之目的,旣在謀利,則其對於公用事業,一方面恐不能盡量改良,另一方面,又恐對於價格,須規定甚高,如此,則與私人所經營者,實無區別。且私人經營公用事業,如價目太高,事業腐敗,尙有市政府可以監督之;如由市政府自行舉辦,則監督之人,旣付缺如,其公用事業之辦理,恐難盡如民願也。至城市製造關於公用事業之附件,如其目的在於利便市民,尙無不可;若其用意,在於謀利,恐弊病與上述辦理公用事業之弊無異。若城市爲謀增收入計,竟對於其他商業,與公共福利無關者,亦收爲市辦,則未免太過,不能贊許也。况營業辦理妥善,固可爲市庫增加收入,倘辦理不善,難逃虧本之虞,而城市之財政,豈不大受影響乎?故城市經營事業,應以與公共有關係者爲凖,不可任意擴充,方不致發生種種之危險。上海工部局,自辦電汽事業,對於電汽事業有關之附件,亦倂經營之,但對其他與公共無關係之事業,幷未辦理,是無危險也。再公用事業之舉辦,不得以謀利爲目的,應以謀公共福利爲標準,則亦無危險矣。 市營公用事業之外,其能取得收入者,爲有生產力之不動產。查美國城市,自此種市產取得之收入極微,因美國法律,不許城市於所需之土地外,隨意多收土地之故。至歐洲各城市,於所需之土地外,可以隨意多收土地,故各城市自土地上所得之收入甚多,此種情形,尤以德國各城市爲最。查歐洲各市多收土地之政策,不僅爲財政問題,實與社會問題,大有影響:蓋城市如能多收土地,則對於城市之發展上,可以隨意計劃之,依計劃實行之;對於市內各區土地,亦可依科學方法,隨意分爲適當之區域;對於市內一切房屋,可以督率改良;對於城市設計的社會各問題,亦可大加硏究,任便解決,不受投機土地之私人,從中阻礙一切也。再多收土地,於一市財政上,亦有甚大之利益;蓋以低價購置不動產甚多,而以日趨增加租價與售價的不動產,或租或售於市民,是可爲一市取得不動產增價之利,使私人不致不勞而獲其利也。我國城市,關於收用土地,大槪亦不能如歐洲各國城市之自由;其實我國各市,對於多收土地之利益,能明白者,實不多見。要之我國各市,如欲對於城市設計中各種社會問題,可以自由解決,不致受私人之投機土地者從中阻止之,幷欲於土地上,取得種種之收入,以助市財政之不足,實宜多購土地也。 

三 政府補助金 城市第三種收入,爲政府補助金。歐洲各城市之收入,得之於政府補助金者,爲數甚大;美國各市所得之政府補助金,則比較甚少。查德國各邦,每年補助城市之經費,在城市總收入中,約佔五分之;一英國各市之政府補助金,亦有城市總收入之六分之;一美國各市,可說幷無政府補助金,卽有補助金,其數目亦屬極微,幷祇係學校補助費而已。日本城市,得國家之補助金,爲數甚大。我國各市,自前淸興辦市政後,無論中央或各省政府,因連年戰爭,財政拮据,均未聞有補助城市經費者,但自國民政府克復江南各省後,旣促各大市卽時興辦市政,復竭力補助市政經費之不足,蓋知城市之建設,不容或緩也。茲略述上海南京兩特別市,與杭州市所得之政府補助費,列表於左: (一)上海特別市之警察服裝費,係由江蘇財政廳月助銀三萬二千七百五十三元四角。 (二)南京特別市每月得江蘇省政府補助金十五萬元,又月得江蘇酒捐項下之補助金三十萬元。(見南京市政府公報九月出版之第一期第四頁) (三)杭州市月得浙江省政府之補助警察費三萬零五百元,補助工務費一萬零五百五十元,補助貧民工廠費二千八百五十元,補助傳染病院費一千二百元,又杭縣之補助教育費三千三百元。(杭州市政府支出槪數) 查城市所辦之事業,旣有與城市關係甚大者,復有與全國或全邦亦多直接影響者,是政府補助城市政費,頗有充分之理由。譬如一市之警察行政,不獨執行一市之法令,幷亦執行國家或邦政府之法律,旣然如此,中央或邦政府,何得不分擔警察行政之費用?再如一市之教育行政,公共衞生行政等,旣與全市關係甚大,又與全國或全邦關係甚深,所有市政府之教育行政法律,與衞生行政法律,半爲市立法機關所通過者,半爲中央或邦立法機關所通過者,故應由市與中央或邦政府分任其費用,是中央或邦政府補助城市之經費,實有充分之理由也。 但城市所舉辦之事業,旣有與全國或全邦有關係者,又有中央或邦政府補助其經費,爲使一國或一邦之行政統一計,政府應有監督城市之權。但所難者,卽不知中央或邦政府之監督城市,究應達到如何程度?按城市行政之性質,如係市與中央或邦互有關係者,則中央或邦政府之干預權,應與城市相等;但所難者,卽如何合力執行其權耳。按德法各城市之公共衞生行政,教育行政,及警察行政等,中央或邦政府,槪有決定其辦法之權,尤以警察行政,槪認爲中央或邦政府之行政,其劃歸市政府代辦者,全以較爲便利也。英國各市之衞生行政,與教育行政,英國中央政府,監督極嚴,其於救貧行政,中央之監督,尤爲嚴厲,槪皆有政府行政官署,直接監察之。此種監督制度,美國各市,槪不贊成,恐不能於美國見諸實行;至能於我國實行與否,要視國民政府今後之政策爲定,不可預料。其實監督太嚴,城市恐失自由,於該各行政之進行,亦多妨礙也。英國對於城市之警察行政,亦有一種監督方法,其法卽中央政府,對於市政府所辦之警察行政,如達於中央政府所規定之最低限度時,中央政府,卽補助城市警察經費若干。如此監督方法,旣可免去中央干涉市政府警察行政太甚,同時對於市政府之辦理市警察,又有相當之限制,此種監督方法,實一折中辦法,似甚適宜。我國中央政府,對於城市辦理全國,或全省之行政時,實可採用此種監督制度也。 (未完)

董修甲: 市財政問題: 东方杂志 1928卷期: 25卷 10期页码: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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