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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成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相违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相符的合同,还可以订立纯获利合同。如果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必须经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应该确定该合同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两个特征:①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②损害国家利益。这类合同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具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一切构成条件;其二,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七)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九)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一)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和农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二)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换言之,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三)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四、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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