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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可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确定交货地点:

(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完成交货。

(2)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设计货物运输,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 交货时间

《公约》第33条规定: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可在该段施加内的任何时间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确定。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质量检验证书等。

(三)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①货物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以来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

《公约》第36条规定:卖方对货物不符富有责任的期限,一般是以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界限,即卖方负风险转移前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这包括货物不符在风险转移之前已存在但是在风险转移之后才显现的情况。此外,如果卖方在交货后仍承担品质担保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延续到该担保义务的终止。

《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地方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进行。

《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手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

《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受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在买方所在地国家和货物转售或其他使用的国家都不能由第三方依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公约》第43条规定: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益或要求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地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卖方已经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的情形除外。

二、卖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公约》第54条:“付款预备步骤”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和手续,以便使价格得以支付。买方不本利付款预备手续,即构成违反合同。若是根本违约,卖方可宣布解除合同,若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办理手续,若买方仍不办理,则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2.支付价款的地点

《公约》第57条规定,若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地点,可在以下地点付款:

①卖方营业地 若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买方应在该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支付价款。

②如果凭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 付款时间

(1)若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时间,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若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在支付价款后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检验与交货支付程序相抵触的典型情形是CIF合同。在CIF合同中,一般是凭单付款在前,货到检验在后。

(二)收取货物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接收货物。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转移概述

风险的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到买方后,若发生灭失,则买方仍需支付价金。若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失,则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 风险转移的所产生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灭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67条规定:①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②但是,在对货物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3.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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