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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在国际贸易中则被成为“发盘”或“发价”。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是一项建议,其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意思应该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否则不能构成一项要约。

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就是指具体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数人或多人。

③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即需要包括货物、数量及价格三个要素。

④应表明一经地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回撤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要约在送达被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在发出要约后,以便迅捷的通讯方式向要约人表明其撤回要约的意思,从而使得要约归于消灭。对此,《联合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即使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它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认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联合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定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按照《联合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撤销要约的限制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要约本身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这既可以以写明承诺期限的方式表明,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明。如果是写明了承诺期限,则要约的有效期即承诺的有效期,如果是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有效期就是“一段合理的时间”,而在确定合理时间时,要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习惯做法,采用的惯例等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该信赖行事。

(四)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的丧失,有以下几种原因: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发出时间。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二、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因此,除了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外,任何第三者不能做出承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③承诺是对要约人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联合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德国法的到达生效原则。即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相对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相对人即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

《联合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的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从而使得承诺通知即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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