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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一)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撤销权并非诉讼,被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之中,是债权依法所固有的保全效力的体现,但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二)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

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历来就有所谓形成权、请求权说和折中说。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旨在赋予债权人以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变动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其与意思表示瑕疵(如受欺诈、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而发生的撤销权在法律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均能使撤销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为请求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根据该学说,撤销权的效力在于授权债权人取回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或其价值变形物,从而达到充实债务人责任财产,保全债权的目的。折中说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属性。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必须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列举为三项,即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第3款: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都在可撤销之列。

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可以撤销。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至于以明显布合力力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该款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所为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即使造成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也不再债权人可撤销之列。此外,虽然属于财产行为,但只影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并未直接造成责任财产减少,或者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意思自由的行为,也不再可撤销之列,比如以不作为债务为标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的行为等,以及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债务承担之拒绝。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指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丧失必要的清偿能力,从而危及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包括:第一,减少积极财产,如物权的让与,物权的抛弃、债务的免除等;第二,增加消极财产,如设定他物权,新增债务负担等。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债务人在为有害债权人之行为时,应具有恶意,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所谓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区分。希望主义是指债务人追求其有害于债权的主观状态。,而认识主义则以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即可。

2.受益人恶意

受益人,即受让人,在从债务人处取得财产时,知道债务人所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3.转得人的恶意

所为转得人,是指受益人处取得财产之人。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能否向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额债权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方式行使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由于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且期间经过发生实体权消灭,因此上述期间在通说上被认为是除斥期间。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原则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撤销权中所包含的形成权效力,直接表现在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上;债务人所为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债务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撤销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效力,则主要表现在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效力上:如果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实际履行,则该行为一经撤销,就发生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得请求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根据“入库规则”,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返还对象原则上应为债务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等如果有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将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但是,债权人不得就给付标的优先受偿,否则将违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之立法目的。但债权人受领给付之后,如果与债务人之间符合法定抵消权的适用条件,则可以主场抵消权的适用,从而事实上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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