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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③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④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和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性质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社会保险法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2.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全体城乡军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缓和社会矛盾,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①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②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③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构成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

①社会保险法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人。具体讲,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和监督人等。

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资金和给付服务行为。

③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由社会保险法所规范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事实。具体讲:事件和行为。

四、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2.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征缴: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等四部分构成。

3.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1)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者,社会保险费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能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低缴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出了支付当期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之外,还有相当部分的社会保险金要延期支付。且这一部分延期支付的社会保险金却面临贬值的压力。因此,有必要在保障安全性、流通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对社会保险金进行运营。

5.社会保险金的监管: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个人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是职工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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