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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着力构建社会组织发展激励机制
静安区着力构建社会组织发展激励机制

    前不久,静安区召开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议,会议下发了《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同时,还下发了《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大力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社会管理“共有、共商、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章38条,规范全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进一步激励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来源主要为静安区财政专项资金,账户设在静安区社会建设办公室。专项资金遵循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不重复补贴的原则使用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由管理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政策扶持事务的办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扶持对象,即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能力建设、发展激励等经费补贴、奖励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励做了具体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给予开办费补贴或运营补贴;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经费补贴。对社会组织的人员经费补贴、活动经费补贴、党建经费补贴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区内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培训的,根据培训规模、课时给予专项补贴。对在区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在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先进工作者、“两优一先”及党建之友等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区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首次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4A级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5A级的奖励8万元;鼓励社会组织申报静安区年度突出贡献社会组织称号,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社会组织申报静安区年度最具创意公益品牌项目,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社会组织以及在服务中心备案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参与每三年一次的静安区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选,获得区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区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得区社会组织青年后备人才称号的奖励1万元。
    静安区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安排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专项资金200~300万元,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还对申请流程、管理评估等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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