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改嫁难,当烈女更难!探究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终结,虽然素有“五千年文明史”的美誉,但是,妇女的地位却始终和“文明”显得格格不入。千百年来,在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下,妇女的权利一再受到压制,她们存在的意义更倾向于“传宗接代”而已,而“贞节观”无疑是最大的推手,它的出现,使人们忽略了妇女在社会生产、发展中的作用,也从精神、思想层面给妇女戴上一套无形的枷锁

“贞节观”的由来

要追溯“贞节观”的起源确实有难度。氏族社会是母系社会,女性一度占据主导地位,《诗经》中“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就是最好的证明;而男尊女卑的萌芽则出现在《易经》中:乾为天,为阳,为男;坤为地,为阴,为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构造体系中的男女地位就开始发生转变,但,这是个缓慢的过程,并没有一掷而就。直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间的战争和俘虏(奴隶)的出现,男权才开始攀升,经过奴隶社会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初期,男尊女卑的社会秩序已经形成,但在当时还没有什么“贞节观”

古代的“贞节观”是随着朝代的改变而一直在变化的。秦汉时期“贞节观”并不明显,就像秦始皇的母亲也曾下嫁多人;而两汉时期“寡妇再嫁”简直是种潮流,汉武帝的姑母、刘秀的姐姐都是代表人物,民间也没有所谓的“贞节观”,寡居即嫁,没什么大不了的。

实事求是的说,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繁荣期,各种制度都得到健全和完善,社会风气也比较开放,这一时期,虽然“三从四德”的传统贞洁观对妇女依然有着束缚,但严苛程度却降低了不少。唐太宗李世民娶了李元吉的老婆,唐高宗李治娶了父亲的才人武则天,唐玄宗更是纳了自己儿子李瑁的媳妇。那个时候,“改嫁”也并不是什么大事情,隋炀帝的妹妹兰陵公主先是嫁给了王奉孝,又改嫁柳述,时人也并没有指指点点称之为有违道德。唐朝时期,上层妇女更是没有舆论压力,公主们改嫁已是家常便饭,嫁过两次的有二十五位,嫁过三次的也都有三位。

这种现象是自上而下的,民间百姓也是如此。在隋唐时期,可没有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也没有说这边夫君写下休书,那边夫人立马上吊的。在那个时代,择偶是相对自由的,直到五代时期,中国的“贞洁”观念也还是比较宽容的。

到了宋朝,由于贯彻“重文轻武”的政治策略,伤风败俗开始被世人所鄙视。靖康之耻中一位皇后为了不被金国将士侮辱,毅然自尽,这拉开了“贞节”的帷幕。之后出现了“程朱理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也开始被广为推广,再后来出了一个名人——朱熹,这位爷不但提出“女子无才便是德”,更是出了一本《四书集注》,将妇女的地位进一步压缩;最要命的是到了元朝,竟然将这本书作为科举考试的唯一指定用书,这就麻烦了,在社会文化中起着传播作用的文人士子们将“男主外、女主内”、“裹足”等内容传遍大街小巷,让其深入每个人的心里,于是乎,妇女的地位开始一落千丈。所以,女人们要骂就骂朱熹

明朝是“贞节观”的鼎盛时期。朝廷继续推崇“程朱理学”,三从四德成为女人们的恪守规则,女人越来越保守,地位也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为了让妇女心安理得地接受这种制度,朝廷还不断树立“贞洁烈女”的典型,并颁发“贞节牌坊”。鲁迅就曾痛斥这种做法:每一座贞节牌坊下面,都有一个妇女的冤魂!这其实一点都不过分

清朝

到了满清,鉴于明清更迭时复杂的政治环境,为了安抚人心,明朝的制度基本上得到延续和传承,根深蒂固的“贞节观”也被全盘接收。不单官方认可,民间对此也是默认态度,康熙年间浙江仁和的“林氏烈女”轰动一时,就是最好的写照

林氏在其丈夫死后,买了两幅棺材,准备一幅葬夫,一幅葬己。她多次寻死都被众人拦下,连公公婆婆的劝说也听不进去,一心殉夫。后来县令想了一招,让其族人将孩子过继到林氏名下,想让她看在孩子的面上,断了轻生的念头,可林氏还是决心一死。县令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以公婆年迈为由,让其养老送终,这才打消了林氏寻死的念头。可是当二老去世后,林氏还是绝食而亡。县令专门写了一个“孝节两全”的牌匾来表彰林氏的贞烈

看看“贞节观”对妇女的毒害,贞烈固然是有,但是,愚昧显然更多!好好活着才是对逝人最好的安慰

我们是要解析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为什么写了这么多关于“贞节观”的内容?因为在满清时期妇女们依然固守着传统的“贞节观”,这种观念对妇女们婚姻、乃至再婚思想的影响非常大,妇女们对再婚的纠结完全可以理解成对“贞节观”的纠结;满清时期,女性虽然没有婚姻自主权,但对于寡居的妇女而言,其在再婚的过程中却已经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而且这种权力是被国家法律和民间社会普遍认可并允许的。

清代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类型

清代妇女再嫁,原因无非三种情况:一种是寡妇再嫁,按再婚的方式,又可分为嫁到夫家和坐产招夫两种;第二种是丈夫外出未归,虽然没有明确的亡故消息,但因年代久远,妻子可改嫁他人;三是被丈夫或他人典卖。对于这三种情况,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不嫁的权力。

《樊山批判》中有这样的案例:李杨氏在丈夫去世后立志守节,并已在夫家守寡三年。后因婆婆李刘氏及小叔李裕成欲将其嫁卖而躲到母家,表达了其坚欲守节的决心;

清代法律规定: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所以相对于初嫁少女而言,寡居妇女对于要求其改嫁的“父母之命”是可以拒绝的。守寡妇女的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请求再婚的权利。

寡妇自嫁为律例所禁,并被民间认为是“寡廉鲜耻”之事,但请求改嫁与自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因此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如《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案》中记载:民妇刘氏自称自己17岁嫁给了陈孟龄,夫妇虽然和好,但陈孟龄却屡行不善,两人因此反目,孟龄遂将其休弃。刘氏请求知县准许其再嫁。虽然这则呈状并没有记载最终该妇女是否改嫁,但是从呈词中可以看出,清代妇女已经有了再婚的请求权。

不管是对“不嫁”的保护,还是允许妇女申请“再婚”,这在明朝是不敢想象的,这是社会的一个进步,而满清再婚妇女婚姻自主权也完全是围绕这两点展开,我们分析的核心也始终围绕着“不嫁群体”和“再嫁群体”这两种形式

清代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来源

从表面看来,和初嫁少女相比,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来自于丈夫去世、或妇女对丈夫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但实际上,丈夫的去世或外出后音讯全无只是妇女寡居和再嫁的前提,却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完全脱离夫权的人身自由,她们有的也仅仅是“提出”诉求的权利。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贞洁观念(“不嫁”的原因),与民间社会中“因穷饿改嫁者十之八九”的社会现实(“再嫁”的原因),才是妇女获得再婚自主权的推动力量,也是“不嫁”的心理基础与“改嫁”的外在动力。

一方面,自宋朝之后到乾隆末期,作为官方哲学的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成为规范妇女的最高准则。于是,统治者与社会精英利用其强权与文化传播权,将程朱理学及其所倡导的价值观,以教化、灌输、奖励等方式渗透到民间;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民众对官方文化自愿认同的方面。比如,官方首先要了解民众的心理需求,然后再将一套与民众需求相呼应的世界观、价值观通过民间社会传播到民众心中。

至清代,“讲贞洁、尚名分”的风气在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有人根据《古今图书集成》所录历代烈女统计:从明朝至清朝康熙末年(1368~1722)的354年间,共有11529位烈女,占历代总数的95%。虽然期间人口本多,所存记载也多,这个数字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但如此多的烈女却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中,妇女自幼就被要求谨守妇道,保持名节,恪守“三从四德”。因此当时妇女坚持不改嫁以保持自身名节的决心,具有很深的社会基础。

另一方面,尽管在正史、地方志、族谱中有关妇女守节不嫁的记载不绝于耳,但这并不表明再嫁现象不存在。之所以很少看到这种记载,是因为社会普遍将寡妇再嫁认为是一种可耻的行为。明清时期的一般祖谱、方志编撰者,大多把此类事件视为“家丑”而不欲“外扬”。但尴尬的是,在一些档案资料中,因妇女再嫁而引发的纠纷与诉讼却大量存在。这是一种与理学所倡导的道德理念相异的社会现实,正所谓“上者守节,下者再嫁,各以其志可也”(《东昌府志》)

提出再婚要求的原因

那么在“妇女足不出户”,“家夫亡,妇耻再嫁”的清代社会中,妇女又怎会提出再婚的要求?国家又如何对其再婚的要求进行保护呢?经济问题是妇女提出再婚请求的主要原因。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以男性为主体的封建社会中,妇女完全依附于男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经济地位极其低下,所以丈夫死后的生存问题,是导致妇女提出再婚请求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在封建社会,妇女再婚与少女出嫁一样,会为母家和夫家带来一定的聘礼,这和现代社会有点相似。因此,家人的思想也为妇女的再婚提供了宽裕的舆论空间及情感支持。

三,《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妇女不论生前离异或夫死寡居,如若改嫁,其所有随嫁的嫁妆归前夫家所有。丈夫死后,如若夫家家产颇丰,那么寡妇肯定会考虑是否留守的问题,也可能以“坐产招夫”的名义请求再嫁。

这样看来,在经济背景下,理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之间已经显得格格不入。面对清朝中叶以后,理学“贞节观”所受到的空前挑战。“朝廷有旌节妇之条,并无阻止寡妇不嫁之理”,既表明了朝廷的无奈,同时也体现了朝廷立法在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均衡立场。

清代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现实性

国家立法及个人经济状况等,为清朝妇女的再婚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保障。除此之外,在实际生活中,妇女获得的“不嫁”权或“再嫁”权,是经济、习俗、官吏的政治需要等诸多现实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首先,妇女丧夫后,一般会有三个选择。其“其一从夫地下为烈,其二冰霜以事翁姑为节,其三恒人事(改嫁)”(《明史·列女传》)

若选择殉夫、守节,固然会得到朝廷的褒奖和赞誉,但就事实而言,真正经得起考验者,并不多。面对生活的压力,即便是妇女有守节之心,也往往会被现实所打破,最终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放弃传统的贞节观;

其次,尽管一个寡妇可以不畏生活艰辛选择只矢守不嫁,但当她的选择与家庭、家族、亲属、及其他社会关系发生矛盾的时候,其权力就会遭到践踏。说白了,这还和经济有关,由于妇女改嫁,亲属们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因此一些亲属往往将寡妇视为商品,争图改嫁,有的地方还有“扛孀”的习俗,即新寡之妇,夫族之家多人争着为其主婚,让其再嫁,以便获得彩礼。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贞妇有心守节,但往往会被家族亲人所不容,最终还得再嫁;

最后一点就是官吏因素,在古代,地方官的价值观必须和朝廷保持一致,而地方出现贞节烈女往往被看成是地方风俗的标志,甚至还能成为地方官的政绩之一,所以,地方官的宗旨也是以“劝和不劝散”居多,“改嫁”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批准;另外,地方的诉讼案件已经让地方官不厌其烦了,从减少行政事务的角度出发,他们也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光绪年间曾做过江西建昌知县的董沛,在余陈氏请求再嫁的批词中写到:“试思建昌风俗颓坏已甚,若令孀嫁之妇纷纷效尤,匪特官事繁忙,目不暇给,亦复成何政统?”(《晦暗斋笔记》)

尾话

从以上可以看出,满清时期的寡居妇女虽然有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但是,在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要想保住“不嫁”的权力、和想要取得“再嫁”的权利都十分困难,她们以失夫为代价所换取的婚姻自主权,在官、民、社会所共同营造的压力中,经常变得无足轻重。即使偶有法律上的保护,也会在实施中大打折扣

绕了一圈,妇女的地位还是没有得到什么根本改变,究其原因,“贞节观”对封建社会的影响是从上而下、全面性的,当权者从未真正重视过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从而拒绝提高女性的话语权,而“婚姻自主权”整个超前理念,对于皇权和秩序来说都是一种挑战,注定不被允许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守寡
贞节牌坊
贞操是什么?
受到程朱理学禁锢的宋代社会,为什么能接受寡妇“招夫”?
中国古代婚恋观念的变迁
古代婚姻:提倡妇女守节起自于何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