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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见稿与原版重疾定义比较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我之前写了一篇《重疾定义修订意见稿的解析和展望》,内容主要谈了修改重点内容、热议问题及今后展望,但文中未涉及疾病定义比较,自己总感觉尚有缺陷。今天的文章是对上文的弥补。

修订意见稿中对25种重疾中的17种做了修改,对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八种疾病未做修改。本文将对修改的17种及新增加的3种疾病定义与原版及市场常见版逐一做比较,方便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每个重疾定义新旧两个版本的不同点,在比较中大家可以对本次修订有自己的判断。

 比较方知不同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定义是本次意见稿中改动最大的,从衡量标准到除外范围均作了较大修改。

(一)保障范围

将恶性肿瘤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将较轻的恶性肿瘤全部归入轻症中。

(二)衡量标准

1、确诊的要求明确为组织病理学,现版是病理学(包括细胞病理学和组织病理学)。

2、恶性肿瘤衡量标准上,在原来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增加了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即既要符合ICD恶性肿瘤范畴又要属于ICD-O-3中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的范围

(三)除外范围

1、使用 ICD-O-3标准,将肿瘤形态学编码为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围内的肿瘤全部除外,并且进一步做了列举式列明,将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等,不典型性增生、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明示除外

2、除外范围中,增加了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和G1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将感染艾滋病或患艾滋病期间删掉,该除外事项在原版和意见稿中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所以没必要再特别列明。

(四)对较轻恶性肿瘤定义进行规范

轻度恶性肿瘤定义与目前市场上重疾保险的主流定义比较,差别在于将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G1期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归入轻症将原位癌剔除。原位癌剔除是引发关注与争议的点。


急性心梗


(一)保障范围

将急性心梗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较重急性心肌梗塞和轻度急性心肌梗塞。

(二)衡量标准

对理赔衡量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提供了多项选择,相对来讲理赔条件较前灵活。

1、较轻心梗的标准,要求肌酸激酶同工酶或肌钙蛋白至少一次达诊断标准,再满足六选一即可。六项中胸痛症状是最易达到的,比目前市场上重疾保险轻症中的不典型心梗标准还要宽松。

2、较重心梗是在较轻心梗标准为基础,再提供六项选择,六项满足一项即达标准。六项选择中的前两项是肌酸激酶同工酶或肌钙蛋白,对这两个标准做了量化要求。本次对较轻心梗与较重心梗的衡量标准较目前市场上标准更为界限分明,避免较重与较轻之间的混同。

(三)除外范围的明确

对于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特别明示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中风后遗症


(一)保障范围

将脑中风后遗症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二)衡量标准

1、诊断要求上增加了CT、MRI等影像学检查依据。

2、将“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改为“一肢(含) 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 以下”,肌力指标与目前的鉴定标准及医院诊疗检查标准相一致。目前医院体格检查均使用肌力标准。

3、咀嚼吞咽能力丧失明确为需要“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4、轻症标准与市场上常见标准一致。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该重疾扩大了保障范围,重大器官移植术保障的器官增加了小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删掉了“异体”,扩大为保障自体异体。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该重疾扩大了保障范围,将不开胸的微创手术纳入保障范围,表述由“开胸”变为“切开心包”。同时,除外范围明确为“非切开心包”的介入治疗。

            
严重慢性肾脏病

该疾病修改了衡量标准,将原来采用的我国慢性肾病临床分期(共四期)的尿毒症期改为国际公认的慢性肾病分期的第五期。同时,对规律性透析做了明确解释。删掉了与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合的肾移植手术。


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定义增加了颅内肿瘤的发生部位、相关症状及除外范围,理赔需满足的条件没有变化。

1、明确肿瘤是发源于脑、脑神经和脑被膜

2、在临床症状上增加视觉、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

3、除外责任第三项颅内血管性疾病做了列举式明示,写明脑动脉瘤、 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不在保障范围


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该疾病在后遗症标准上增加了按照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作为可选条件之一,认知能力障碍是该疾病后遗症常见情况,而且CDR评分在医院医生就可以进行。CDR评分包括六项,为记忆力、定向力、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社会事务、家庭生活个人爱好、个人照料,CDR评分3分为重度痴呆。

另外,还将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更换为一肢以上肌力 2 级(含)以 下,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增加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的条件。修订后理赔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


瘫 痪


衡量标准增加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作为可选条件之一,与医疗和鉴定标准统一。


心脏瓣膜手术


本疾病将“开胸”改为“切开心脏”,修订后将微创手术纳入保障范围,跟随当前的医疗技术发展和趋势,扩大了保障范围。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衡量标准增加了按照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评估结果为 3 分作为可选条件之一,患者可以在医院做该评定。


严重脑损伤


理赔衡量标准第一项替换为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或肢体不能随意运动;第二项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需要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疾病定义没有太大变化,仅将临床表现做进一步列明,在除外责任中增加列明了“帕金森叠加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是与帕金森病的症状近似且还包括其他神经病变的一组症状,该病的发病原因与帕金森病不同。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该重疾的理赔衡量标准上将静息状态下的肺动脉平均压30mmHg改为36mmHg,提高了赔付条件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该重疾的理赔条件中增加了两个选项,三个选项满足一个即可。增加两项为:1、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需要满足已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2、严重呼吸困难需要满足已经用呼吸机30 天以上。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对理赔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1、量化了骨髓穿刺活检或活检结果。

2、外周血象要求由三项改为“三选二”,这项修改使理赔比原版较容易达到。


主动脉手术


该重疾扩大了保障范围,并明确了手术部位和除外责任:

1、定义扩展了胸腔镜下手术

2、主动脉的范围从解剖学角度进行了明确,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

3、除外范围明确为非开胸、开腹的介入术手术。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该疾病为新增疾病,与市场上重疾产品中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肺病相对应,与上述两个重疾比较在理赔条件上略有不同。


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新增两种肠道疾病,这两个重疾定义与目前市场常见定义一致。

2020年4月15日我受“大使学院”王大使邀请,做了一堂《深度解析重疾定义规范修订意见稿》的公益直播课,上述内容是直播课的一部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千聊上找“大使学院”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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