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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认定受益人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作者:申海亮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简要案情

2008年3月17日,李某甲(已死亡)在被告某人寿公司处投保“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2008年3月30日,被告某人寿公司向李某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为李某甲,被保险人为李某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领人为李某乙。2014年7月21日,李某甲申请对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进行变更,受益人由李某乙变更为王某某,并注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妻子。2015年8月3日,李某甲与王某某登记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内,无子女。2019年8月6日,李某甲因病去世。

另查明,李某甲于1977年6月28日出生。其生母于1990年去世;其生父与其继母即本案原告张某某于1992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其生父于2003年去世。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李某甲与被告某人寿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王某某已于2015年8月3日与李某甲离婚,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故涉案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张某某与李某甲生父登记结婚之时,李某甲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原告张某某系李某甲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在李某甲死亡后,张某某为李某甲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保险金6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后最终的利益获得者。当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发生身份关系变更或者出现意外状况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涉及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因此,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至关重要。

在此,要提醒各位,如果你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作为投保人的你应当及时对合同上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变更,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话,前提,还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会认定无效。当然,也许有人会说,那么不变更的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也不会平白无故给了别人,这可不一定!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和遗产在性质上是存在差异的,如果人身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有债务的话,就有可能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偿还之后再分配到继承人手中的可就变少甚至没有了,这与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不是背道而驰了呢?而如果早日变更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是由受益人完全享有的,这才是保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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