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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七期: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篇)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以后,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在有条件的时候可以变更和解除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变更和解除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是我们今天所要说的内容。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合同的变更问题

合同的变更是一个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当事人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的增减、补充的改变。实际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个量上的改变。

如果是在权利义务同一性不变的情况下,主体变了,是转让,我们前面在讲债的转让的时候讲到过。如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质上的变化,那是属于更新。合同更新或者债的更新,也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变更。以前我们常讲把租赁变为买卖了,更新了,那当然是内容变更了,这个变更是质的变化。

而合同变更只是量上的改变,包括标的物的数量增减,质量的改变,履行时间、地点改变,这都是变更,它不发生质的问题,不是质的改变。以前我们讲担保的时候曾经讲过,如果是合同内容质的变更,担保会消灭,如果是合同内容量的变更,担保人仍然在原来的担保范围之内,会负担保义务的,仍然会有的,有些性质没有变。

合同的变更包括情势变更和合意变更。

合同变更当然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我们前面讲的情势变更。如果订约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情势变更的合同变更是由法院、仲裁机关做出来的,是其应当事人请求做出来的,但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通常我们说变更是指合意变更,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合意变更合同。合意变更实际上就是用一个变更合同的合同去变更原来的合同。这个变更必须有变更合同或者变更协议,必须达成这个协议,程序上肯定跟订立合同程序是一样的,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实务当中往往是,本来已经提出变更了,但对方还没就变更完全达成协议,你就认为变更了,那不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如果变更协议没达成,变更合同不成立,原合同不能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它就是对未来的即未履行的合同部分有效,它不会发生溯及力。什么时候变更?肯定是在合同没履行完以前变更,合同履行完不能变更。如果合同中间已经履行一部分了,可不可以变更?当然可以,这时候的变更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再变更了。

02

合同的解除

所谓解除就是解除双方的合同负担,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不再存在。我们合同法里面是把合同解除放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消灭”这一章里面的,这是它从权利义务消灭方面来看。合同成立以后,基于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继续去履行义务、负担义务,会不利于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使自己不再负担给付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

解除的情况从整个合同法体系上来看,解除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解除有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有些解除是任意性的,当事人不需要客观理由就可以解除。比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用,任何一方失去信用了,我就可以解除。这种解除就有一定的任意性,就叫任意解除。再比如说,定作合同,定作人解除,定作人我不用这个定作物了,就可解除合同,这不需要什么理由。律师代理合同也属于委托合同,也是会有任意解除的,但律师不能任意解除,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我不用你了,我不信任你了。但是律师不能说我不能给你干了,这是不行的。这些都会发生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里面会涉及到两个问题,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不得解除?比如律师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我约定了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可不可以?这个问题涉及到任意解除权,我约定了我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可不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恐怕说完全不可以不行,说完全可以也不行。关键在于这个约定是不是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不损害公共利益,不限制人身自由,这个限制恐怕是可以的。

这里我主要谈非任意解除。


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非任意解除里面包括合意解除或者叫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要有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当事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协议,意见一致,这个相当于刚才我们强调的合同变更,这叫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基本适用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

我们谈合同解除主要讲的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的在发生合同解除事由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有两个要件:第一,有解除事由;第二,要有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从解除事由上来看,这种单方解除就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就是解除的事由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之前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可以解除的事由,出现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这个约定事由的解除,它不同于附解除条件的解除,附条件合同当中或者还有附终期合同,它都有个解除问题。

附条件合同当中,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终止,合同就解除,这个也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但它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当然地解除,权利义务当然终止,不存在解除权的行使问题。

我们有时候举例子,出租人跟承租人约定,我儿子如果明年十月一日结婚,我们到九月三十日租赁合同解除,到第二年的十月一日那天自然合同就解除了。而约定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是约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时候的解除仍然要有解除权的行使,约定的条件是产生解除权,这个条件成就你是产生了解除权,而不是产生解除的效力,这是它跟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的根本区别。

当然作为解除来讲,你只是对有效合同去解除,无效合同不存在一个解除的问题。但有效合同不一定生效。前面我们强调过,有效而未生效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当然无效合同不存在一个解除问题。可撤销合同一般来说也不是一个解除的问题,它是一个撤销的问题。撤销跟解除还是不一样的,尽管都是会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问题。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可解除事由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特殊的事由。特殊事由是在具体合同当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现行合同法里面,每一种具体合同当中规定了一些可以解除的情况。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那些情况就是属于特殊事由。

一部分就是一般的法定解除事由,就是适用各种合同的。这是我们合同法当中、合同总则当中规定的这个解除事由。合同法总则里面规定的法定的解除事由有五项。

第一个就是因为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当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的不能履行,双方都有解除权。如果合同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不能履行,那就是部分解除了,当然对方如果觉得部分给付对他没有意义了,他可以要求全部解除。但是发生不可抗力这一方,他不能主张全部的解除,他只能主张部分的解除。你要不要解除,事实上决定于你现在要求给付对你是不是有利。

逾期违约、逾期履行、拒绝履行、其他违约,这些都是因为违约行为造成的。这些违约行为什么情况下你才可以解除的?拒绝履行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不履行了。在履行以前就告诉别人你不履行,当然合同的目的就实现不了,你守约方当然应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逾期履行有个条件,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然不履行的,相当于拒绝履行。比如你过期了,我告诉你赶快履行,你还就是不履行,那就意味着你不履行了,我这合同目的也就实现不了,我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违约行为能不能解除合同?可解除合同的根本在于这个违约必须构成了根本违约。怎么才算根本违约?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大家有的时候会举例子,逾期交货,季节性的商品在规定期间内没交货,过了期限解除了,因为你失去意义了,合同的目的实现不了。

比如你今天过生日,订了一个生日蛋糕,结果第二天给你送来了,有什么意义?已经失去目的了。交货了,质量有瑕疵,是不是可以解除?可以,但是不一定就解除,必须构成目的实现不了,但是有一些小毛病可以修理,不行,我可以给你更换,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才退货,退货就是解除,因为你实现不了目的了。

违约这个行为违反的义务,实际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违反的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会不会构成这种根本性违约?那看你会不会按合同的目的实现。有时候有些具体合同里面规定的违反的从义务,不是从给付义务,是附随义务,比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里面,发包人不能给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提供工作条件这是附随义务,根本不是给付义务,当然也可以解除。

最后一种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有很多,更多的就是属于具体合同当中特殊的一些条件,每一些合同当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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