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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八期:无因管理(第二篇)

无因管理


今天我们谈无因管理制度,这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主要谈以下四个问题: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讲法,有的讲三要件,有的讲四要件。四要件包含: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谋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说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以下三个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

对事务进行管理

事务是涉及到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或者事宜。管理事务中的“管理”是广义的,包括服务;既包括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保存、改良、维修、利用、处分的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提供帮助的行为。把病人送到医院,这就属于提供服务,也可以说提供一些帮助,这也算管理。凡是在生活中有类似事项去进行管理行为,都属于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它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权利义务,因此你如果管理事务,本身它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对这样的事务管理不会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像违法事项的管理,别人偷了东西让你保管,这就属于在违法事项上管,不会成立无因管理,不能说花费了什么东西,你得还给我;一些纯粹道义上、宗教上的一些事务的管理,也不产生权利义务,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一个朋友来找他,但是那个人不在,我替他接待一下,让朋友喝杯水请他坐一坐,这也构不成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或者本人约定的,必须经过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你不能去进行管理,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像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本人到场。但是我之前在某个电影里看到一个故事,当事人不在了,领导很关心,找个人替他去办理结婚登记。从婚姻法上该婚姻不成立;从管理角度上说,我今天替你去结婚了,你把路费给我报销吧,这构不成无因管理。

2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管理的事务不是管理人本人的,而是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事务。究竟是谁呢?不要求管理人必须知道事务是谁的,但是必须不是你自己的。哪些事务是他人的?哪些事务是管理人自己的?有些事务从客观上就可以清楚,不需要证明。维修别人的房子,这不是我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但是有些事务可能是你自己的,也可能是他人的。

比如说你去买什么东西,你觉得挺便宜的,就买了一堆回来。你是给自己买的还是给别人买的,你就需要证明。从外观上看不出你是给谁的,外观上就是你的。实际上是他需要这个东西,现在价格又便宜,我替他买的,这你是需要负证明责任的。


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管理他人的事务,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识,也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在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我刚才说的他买了一个东西,现在这个东西价格是非常便宜就买了,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行为,也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无因管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但是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管理的意思。因此无因管理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完全没有意思能力的人,他的管理不会构成无因管理,只能适用不当得利。

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样的管理意思也是构成要件,但是与法律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管理人不需要把意思表示出来。不需要说到底是为了谁?不需要有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之类的表述,有这个目的就可以。

如果你为了自己的利益受损失,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即使管理他人的事务,也构不成无因管理,因为管理目的是为了自己。当然管理自己的事务,为了他人目的也构不成无因管理。

如果一项事务的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自己也受利了,或者说于人于己都有利,实施行为的目的是有利于双方的目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例如维修房屋,邻居的房屋快要倒了很危险,如果房子倒塌,可能会危及我的安全,或者影响我的交通。我就找个人给他修一下,有顾己的目的,但是整体来讲目的还是为他人的。既利己、又利他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如果只利己不利他,那就构不成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义务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原因的管理。管理事务的原因是有权利、有义务管理,有权利管理就有义务管理,有义务管理也有权利管理。无因管理恰恰是缺少管理的原因,没有法律根据,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进行管理,而你进行管理了;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进行管理,你却管理了。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义务进行事务管理,那就不属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行为。合同关系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这是有根据的。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职权、职责,给你确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限于民法,民法的法定义务当然没问题,你应当管理,不管是要负责任的。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这当然是你的义务;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这是你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这是你的职责,这些都是民法上直接规定的。

我刚才说的规定不限于民法,其他法律规定义务也可以,典型就是《行政法》。消防队员抢救他人财产,失火去救火,这是你的义务,是你的职责所在;警察在街上看到走失的儿童,把儿童收留起来,这是你的义务。

对于这些管理不能主张无因管理,这些管理是有原因的。只有在没有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管理才会构成无因管理。有没有义务是客观问题,不是主观认识。在管理者接受管理的时候,客观上有义务,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是构不成无因管理。在接受管理的时候,主观上认为有义务,但客观上实际没有义务,这种情况是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有没有义务就是指接受管理的时候,以前有义务,但是现在没有了,那就是没有义务;以前没有义务,现在有了,那就是有义务。判断义务的时间节点就是着手管理的时候。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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