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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五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二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今天我们聊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当中专门一章规定的。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4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民法典》不同于原来《侵权责任法》的一个规定,以前我提到过,《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三处讲到惩罚性赔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其中之一,这体现出法律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这种侵权行为的重视。我们知道《民法典》特别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了一项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它,都要贯彻这项原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

从正面来讲,要强调这种绿色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这种行为。我们在许多制度当中都从正面或者从义务的角度体现出这项原则。《物权法》中讲的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这是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履行原则专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在买卖合同当中还规定了出卖方的回收义务,这些都是贯彻这个原则的。

从反面来讲,要尽力地防止、避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损害后果的发生。从法律政策上不能只规定人们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够得到利益,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让你不敢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正是从这个目的出发,我们特别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要有一定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指的是排放污染物。原来《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损害,因为这个规定就导致理论上对于污染行为、污染损害的构成,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损害才构成,排污行为在排放标准之内就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不是违反了排放标准,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问题,不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上只要你排放污染物,造成了污染损害,那就构成了侵权责任。

现在的法律改了,没有讲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前提,就是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管你排放的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你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而且这个损害是可以救济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他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就是他排放的污染量必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排放的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排放的,污染在法律规定标准之内的,不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前提条件;

二是主观上是故意的,这个故意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排放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会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还仍然实施这个行为,这就是故意的,这是一种恶意,所以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这里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三是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了严重后果。怎么算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应该跟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一样来理解,严重后果就是造成自然人死亡,或者是健康严重受损。严重损害是指人身严重损害,而不包括财产的严重损害,财产不论损害多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05

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

这是《民法典》中新规定的一种责任,以前实务当中也有,但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成修复责任的是第一次,可以说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多元性的一个表现,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一些赔偿责任,除了赔偿以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这些预防性损害措施也适用。另外就是还有修复责任方式,这是与其他侵权责任不同的地方,修复有点像恢复原状,但是其不同于对一个具体物的修复,这是对一个环境、对一个系统的修复。

之前我们讲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是指具体的受害人来讲的,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有一些损害,它并不是对具体的受害人造成的,有一些是属于对集体造成的损害,有一些损害甚至是暂时看不到的。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具体的受害人来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公益诉讼。修复责任是对整个生态环境破坏以后的修复,它不可能由一个具体的受害人提起来,只能按照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修复责任当中,必然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谁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

《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是国家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国家有关机关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有这些情况的时候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提前要发一个公告,公告期间满了以后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了。按照现在《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是环保公益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环保的公益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请求权人要求修复人承担修复责任的请求当中应该提出修复的期限,多长时间内应该修复。因为一旦责任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修复义务,没有承担修复责任的,提起请求的请求权人可以委托他人来修复,由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不能说我让你一个月内修复、两个月内修复,你总不修复就没有办法了,可以让别人来修复,你出钱就可以。

二是修复责任的责任人是谁?

修复责任的责任人当然是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人,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这是一个基本规则。因此修复责任应当是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来承担。

三是什么情况下要承担修复责任?

这里面的一个根本条件是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能修复的才修复,不能修复的也就不能让他承担修复责任,只能让他承担赔偿责任。能不能修复不决定修复费用的多少,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我们在讲民事责任当中,恢复原状、修复责任强调的是经济上合算,这个东西可以修复,能够恢复原状,但是花费巨大,这种情况下,不应当适用这种方法。生态修复则有所不同,因为生态的价值是难用财产来估量的,因此不是说他花费的财产巨大就不应当适用修复责任,这是不行的,只要能够修复就要修复。

实务中运用修复责任的越来越多了,比如说禁渔期捕捞,承担的责任其中一个就是修复,需要投放鱼苗,现在的长江禁渔期,禁止捕捞。捕捞了什么鱼就要投放什么样的鱼苗,我打一条鱼能值几个钱,投放鱼苗的价值可能高于打的这条鱼的价值,但是这里就不能用花费大小来衡量。再比如砍伐树木,砍一棵树罚五颗树,这里承担的是修复责任,在运用上也是很多的。修复的目的是能够恢复原来的生态系统,真正恢复到原来的系统是时间的,不是马上就能够见效。

06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范围

这是《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这一条的规定是一条新的规定,新的规定需要我们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这个赔偿不同于我们前面讲的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是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范围,这跟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什么区别,所以这一条讲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对具体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范围的界定,具体的被侵权人、受害人的请求权请求赔偿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规则里规定的去确定适用就可以了;这里讲的赔偿范围实质上讲的是公益诉讼的赔偿,它是对集体的、潜在的,以及显现的损害的一种赔偿,但不是对具体人造成的损害,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二是公益诉讼的赔偿能提起这种赔偿请求的是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其他人是不可以的。我们律师如果代理这些组织去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适用这一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规定了五项:

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这里指的是能够修复的,在修复完成以前,生态功能丧失导致的费用;

第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这里指的是不能修复。

这两条指的是功能性丧失的损害,一个是临时性的功能性丧失有多大,就赔偿多少,再一个是永久性的,那是根本修复不了的。有一些损害破坏是修复不了的,有一些损害恢复时间是很长的;

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第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第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比较麻烦的实际上是生态环境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这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损失怎么来确定?一般是需要评估、鉴定的,要经过各个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进行鉴定。说实在的,一般人是不知道的生态环境功能丧失会导致多少损失。有些可能很简单,比如,你把一个自然景观破坏了,导致旅游上的损失,这应该算功能丧失,这比较好确认的,但是有些是很难的,特别是生态环境,需要请专家鉴定、评估,这个费用当然应当由侵权人来赔偿。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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