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6]744号文件
备注: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2017年7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3%、0%。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1%、0%。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6%、10%、0%。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6%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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