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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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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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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

食品标签 大豆磷脂 磷脂 

1)食品标签中是标大豆磷脂还是磷脂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373616-1-1.html

  我公司在产品中用了食品添加剂“磷脂”作乳化剂用,由于这个磷脂主要是从大豆中提炼的,因此我公司在配料表中写的是“大豆磷脂”,但是在GB2760中它只写了“磷脂”,我们需要改过来吗?我在超市里看到别的食品,也都标的是“大豆磷脂”,请各位给个意见,谢谢! 

  3#现有大豆磷脂一般分为:改性大豆磷脂、非转基因大豆磷脂。大豆磷脂,本身实际上为各种磷脂单体的混合物。大豆磷脂中主要包括卵磷脂(PC)、脑磷脂(PE),此外还存在其他磷脂组分,如磷脂酰肌醇(PI)等等。正是由于磷脂中包含了各种磷脂成分,所以表现出来的性质也有各个方面的。 改性磷脂,则是通过化学方法,在磷脂的分子结构中引入了极性的化学集团,使之与极性溶液能够更好的融合。但由此也该磷脂的风味、安全以及营养性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变化。目前对于磷脂的叫法,一般所叫的卵磷脂习惯上都是指大豆磷脂。一般作为乳化剂使用,而2760所指的磷脂一般作为抗氧化剂使用。。。不知道我的回复是否对您有帮助,谢谢!

  5#都是可行的,因为进口过来的商检报告都有的写大豆磷脂,有的写磷脂, 都是可以解释的通的,但是不能标卵磷脂,因为卵磷脂国标规定的差不多是个纯PC(磷脂酰胆碱)东西,90%以上,现在这种规格都是很少厂家用的,一般都是22%左右的多 ,qq724747059

  7#我们公司也用大豆磷脂,检验报告上写的也是大豆磷脂。去质监局备案时,质监局领导说不能用,供应商就把检验报告名称改为了磷脂,结果就通过了备案。应该是同一种物质吧.

  8#确实如此,执法人员是严格按GB2760中的规定来执法。

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未标处罚   

1)http://bbs.foodmate.net/thread-405375-1-1.html

  各位大虾们,小弟有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向大家讨教: 

   我们是水产品生产企业,有使用保水剂,但未在包装上标识添加剂名称。质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六条罚我们3万元,而我们认为应该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即先责令整改,限期不改再处罚!这两个法规有冲突,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才实施的。不知道大家怎么认为? 我们也不想只是因为标识问题而被重罚,请教大家给出出注意。 

先是六万,给了红包,找了人,最终还是三万,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不合格说明食品添加剂项

话梅甜味剂未标明化学成分 消费者状告零售商获5倍赔偿/news.foodmate.net/2013/09/243175.html

·未标识出“阿斯巴甜”是否含有“苯丙氨酸”。“阿斯巴甜”在人体内可被代谢分解出苯丙氨酸,而该类化学物质若被苯丙酮酸尿患者吸收,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1)食品(添加剂项)标识监督抽查不合格应对技巧探讨(结果出来啦,没有被罚款)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392346-1-1.html; 2010-9-27 

  俺公司的其中一款产品在最近这一次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俺公司的产品添加剂某些项目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添加剂代码)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因为俺们对这所谓的“通用名称”并不清楚指的是啥,俺老板决定让俺写个情况说明给质监局。经过俺认真 查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在简约老师的帮助下终于写出这份《关于XXXX产品标签不合格的情况说明》文本  ,在此感谢简约老师的大力帮忙 。

关于XXXX产品标签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致: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贵局2010年第二季度监督抽查中,我司2010年7月14日生产的“XX”XXXX(固体饮料)产品,经检验判断其中一项标签不符合Q/XXXX X-2009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抗结剂(004)、增稠剂(003)]。我司获悉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的食品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但此处的“通用名称”并没有法规上的具体释义。我司认为“通用名称”是指GB 2760中所列举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包括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并不仅仅指具体名称。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而制定。同时,结合上述第一点,我司认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定之间没有相矛盾。

   综上所述,我司产品“xxxxx”标签中抗结剂、增稠剂标注形式为:抗结剂(004)、增稠剂(003)(备注:004、003分别为GB 2760标准中的二氧化硅、羧甲基纤维素钠代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Q/YFSP 5-2009标准要求。

因此,我司对本次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恳请贵局对此产品标签进行复检为盼。

                                                                                                                                                    XX食品有限公司

                                                                                                                                                           2010-9-12

经过半个月的奔走,今天终于接到区里不用罚款的通知了,那种兴奋的心情只有懂我的人才会了解 。

记得14日那天一早就带着这份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往市局里跑,在局里等了大半个钟,那科长才有空接见我,一见面就说对这次的检验结果维持原判 ,为了不被罚款(我觉得罚得太冤枉了 ),于是和科长据理力争了将近十几分钟,却还是得不到我要的结果。 那一刻,心情忽而降到绝望的谷底 (抱的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直直地站在那里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来反驳她,走出门口,强忍的眼泪还是落了下来 ,连中午饭都没吃就直接坐车回公司了(回到公司已经差不多两点了)。

接下来的几天,不停地往区质监局跑,交资料,写报告。直到今天接到区里的通知,才将之前所有的不开心一扫而光。

5、bbs.foodmate.net/thread-581172-1-1.html

我们的腐乳产品中使用了氯化镁,我们标示为“食品添加剂(......、.......、氯化镁)”,最近收到客户投诉说到有9月生效的国家规定,要将“氯化镁”标示为“食用氯化镁”,我们找了一下,没有找到这个规定。

4)味精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2010-07-23http://www.fjqi.gov.cn/585/1233/1401/100723151037wAg.htm

  根据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的定义,味精中谷氨酸钠含量应大于或等于99%。谷氨酸钠(味精)如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应符合GB2760规定的定义,即起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等作用。假如贵司生产调味料,则谷氨酸钠(味精)不起增味作用,应作为食品原料列入配料表,而非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3)http://bbs.foodmate.net/thread-408843-1-1.html

品名:薄荷糖

配料:白砂糖、麦芽糖、食品添加剂(薄荷油香精)我想请问这样标识食品添加剂(薄荷油香精)可以吗

2#质检法函(2008)10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标》

   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食品添加剂(薄荷油香精),可以这样:...薄荷油香精...。

2)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305057-1-2.html

上海地区食品添加剂标识

今天收到上海质检院(苍梧路)发给我们的抽检报告;

产品检验合格,可是它附带一张整改提醒:

说我们的产品添加剂未标示通用名称,要立即整改。但是目前这个不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项,只作添加剂标示不合格提醒。

我们标的是:乳化剂、增稠剂  

之前一直在流传说写具体名称,一直没有正式通知,这个算不算通知啊。

观察市场上的食品,09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已经有部分陆续将添加剂标示具体名称,如旺旺某些果冻,乐事薯片

但是像卡夫、格力高等都还是写添加剂大类名称,现在到底该怎么标识呢?????

请教上海的各位~~~~~~~~~

食品安全法实施,对企业而言就是别无选择.往后的食品标签标识,还有得折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呵呵,你去看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吧,这是法律规定啊,苍梧路只不过是善意提醒你而已,提醒你已经违法了。

我们一直很迷茫 ,他们的意思是如果使用抗结剂 不能标抗结剂 必须是“二氧化硅”?????

对,你具体使用了哪种添加剂,就标注它的具体名称,这有什么困难的吗??

应该按食品法要求做。1、食品法在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后发布;2、法的地位高于规范规定。

1)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89347-1-1.html

   食品包装标签以前只要求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等,但近日质监局要求必须标注具体名称。包装一改再改,企业如何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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