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检 复检?
2、http://bbs.foodmate.net/thread-576876-1-1.html
12#现在版的GB4789明确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对此,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是赞成的。只是企业有不愿意的,他们问:为什么理化指标可以复检,而微生物指标不能复检?也没见制标人员给出科学的、合理的解释。所以我比较关注这方面的讨论。
1、关于质监局抽检食品不合格是否应复检的讨论http://bbs.foodmate.net/thread-305580-1-1.html
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中,第60条 第二部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明确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我们是只做饮用水的小企业,被X江省(该省省名为两个字)质监局抽检,发现微生物不合格(霉菌合格,酵母检出12 国标不大于10),当我们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异议复检要求时,被其以“不可复检”的理由拒绝,告知——这次抽检是省抽,跟国家没关系(言下之意就是 我这是省抽不是国抽 可以不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只以我们省自己的规定为标准),同时出具《X江省其他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引用其中“六、异议处理原则”的“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臭和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项目不作复检(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告知我们,我们的产品不可以进行复检,并说要进行重罚。请各位业内的給说说,到底哪个对?我们是否有进行复检的权利,对方是否应该给于复检?国质监365号令已明确说明,当食品安全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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