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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制发机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18

编  号:青食药监〔201118

索引号:71809406900020020110010

生效日期:2011-12-12

废止日期:2011-12-12 

为了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建立学生小饭桌学期登记公示制度

(一)学生小饭桌是指专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学生小饭桌纳入监管范围,镇、街道办事处应列为辖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全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小饭桌的管理。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餐饮监管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共同做好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

(三)学生小饭桌实行学期登记公示制度。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二、落实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四)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五)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2、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3、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4、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5、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6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

(六)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

3、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不得经营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5、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7、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8、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认真落实学生小饭桌登记公示制度

 

(七)学生小饭桌按以下程序进行登记和公示

1、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在每学期开学15日前到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取《学生小饭桌登记表》;

2、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按照登记表所列登记材料目录如实向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委会盖章同意),并与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3、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到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提交的登记材料后5日内委派二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4、经检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学生小饭桌由检查人员在学生小饭桌登记表填写检查意见,交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签字确认;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5、对符合学生小饭桌开办条件的,由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和公示。

(八)每学期开学前,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四、强化学生小饭桌餐饮安全监管

(九)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学生小饭桌的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学后要立即组织监管人员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发布检查情况。要建立完善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十)凡发现学生小饭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督促其整改。对登记后改变登记条件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小饭桌,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地址、核定就餐学生人数、登记情况等。

 

五、广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十一)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一次,提高其餐饮安全水平。

(十二)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餐饮安全宣传报道,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社区、学校、农村和家庭,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建立完善学生小饭桌监管长效机制

(十三)各区、市,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机制和管理创新,探索引导与约束、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和监管效能的提升。

(十四)各区、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加大对餐饮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支持,加快乡镇(街道)监管站建设步伐。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市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小饭桌餐饮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学生小饭桌餐饮安全工作水平。

 

 

七、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十五)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民心、民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重视支持。区、市政府,镇、办事处要列入工作的重点。各部门要形成综合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十六)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

八、加强信息报送

(十七)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登记情况。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十八)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加强学生小饭桌监管的情况向区、市政府及有关方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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