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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

江苏阜宁,手机店主裴某在经营过程中,将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最终被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裴某系阜宁县某镇一手机店实际经营人,其在经营过程当中有获取客户电话号码的便利条件,而且在提供服务过程当中,有时候需要客户提供验证码,裴某身为经营者,本应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谁知其为获取非法利益,竟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了他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本案当中是依据裴某非法获利来予以认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裴某身为手机店经营者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私自获取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既侵犯了个人隐私,这些信息被一些别有用心或者犯罪嫌疑人获取和使用,又可能给信息的主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裴某身为手机店经营者,不好好地经营门店,却走旁门左道,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中获取的客户信息,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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