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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做笔录也是如此

笔录有格式、有套路,不过那也只是首尾,前面是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情况、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尾部是讯问之前所做笔录和本次所做笔录是否属实,有无补充,并要求其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但笔录的中间部分,就可以说各有千秋了,不同的侦查员(办案人)做的笔录带有明显的个人风格,如果经常性的办理对应的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基本不看署名,你也能非常容易的看出某份笔录是哪一个侦查员所做。

笔录、甚至是其他工作文书,可以有个人风格,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笔录始终是要为办案服务的,有个说法叫“刑事证明就是讲故事”,可能每一份的笔录目的各不相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数个,但一个基本原则是,笔录必须要完整,要能够逻辑自洽,既不能自相矛盾,也不能留有悬念,也就是俗称的“敞着口”。

笔录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服务的,同时也要便利于案件审查和庭审调查,因而做笔录的时候语言就要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罗里吧嗦,也不能太“散”。

笔录太“散”是什么什么意思呢?就是重点内容不突出,你看从头到尾看这份笔录,没问题,该问的问题都问了,达到了讯问目的,逻辑上也没有矛盾,但就是不够精炼,很难从笔录中择出两三句原话来总结这份笔录内容。

造成笔录太“散”的原因与侦查(调查)员的办案风格有关系,也与案件情况、办案时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当时状态有关系。有时直接问出问题,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等可能会有所抵触,需要迂回着问,故意兜个圈子,不着痕迹的问出问题来。

如何解决笔录太“散”的问题呢?可以考虑运用“总分法”,一个案件有众多的笔录,对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所做的笔录也不会是一份。如果案件已经突破,那么在总结性笔录中,就需要要求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对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全面综合性的供述(陈述),在一份笔录中,也可以运用“总分法”,其实,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套路中对此已有规定,尤其是讯问笔录,在首部完成后,就是“侦查机关以你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对此你有无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回答有辩解,则要求其进行无罪的综合辩解,回答没有辩解,则可以要求其进行有罪的综合供述。接下来在根据其综合供述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讯问,排除疑问。侦调阶段也可以参考这种方法来进行综合性的讯问。

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笔录做的简洁明了,既便利于侦调案件,也有利于接下来诉讼的进行。过散的笔录有可能让侦查员(调查人员)自己都很难弄清是否进行了全面讯问,尤其是大型案件,需要多人协作,更需要重点突出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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