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春队问:“私家车是否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我原来还真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但是第一印象是可以认定。但是春队说:“关于容留他人吸毒中涉及到的交通工具,有‘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认定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规定,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共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而个人的私家车不能认定呢?”
这是个好问题。后来我在网上查了查资料,发现有多起将提供私家车供他人吸毒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例,而持相反意见的论述和案例却几乎没有,其实,存在不同意见才是正常的现象。不过,求同存异,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罪”所侵犯的法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可以说在私家车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把这两项都犯了,而且正如网上的一些案例中所说的在私家车中容留他人吸毒更加隐蔽,更不容易被发现。而且,容留他人吸毒的人,一般都是共同吸食毒品的参与人,其容留他人吸毒,多数的目的是为了“蹭吸”,这样往往形成“毒驾”,可以说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将私家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不违反立法原义。
提问: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网络借款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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