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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冒名顶替罪

    “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的确如此,看看公众号,一晃就有一个多月没有更新了。哪怕每周一更呢,也能有四五篇呢,结果没有,还是懒。

    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实施二十来天了,可是只是大略的浏览了一下,还没有太详细的看。特意的看了看对于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参加工作的行为是如何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山东陈春秀、苟晶二人被冒名顶替,网上讨论十分热烈的时候,我也曾经写过《窃考者窃喜、被窃者悲切》一文,主要分析了顶替他人的一干人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当时提出:“可以用考虑两种方法解决目前的司法困境:一是用司法解释形式对当前的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进行扩充,使其能够涵盖“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等情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在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加一款,规定为“考试、参加工作舞弊罪”,对冒名顶替上学、参加工作等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适宜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冒名顶替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的规定,基本上把顶替者、帮助顶替者实施顶替行为的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囊括了进去。

    又增加了这么多的条文,刑法一本通又要出新版了,厚度又得增加。这次两高同步的颁布了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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