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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四技服务”免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政策背景及变化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简称“四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过 10 多年的实施,该政策对促进企业科技投入、技术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 2013 8 1 日起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并对“四技服务”收入由原来的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新政策与原政策在“四技服务”范围认定、审批程序上没有发生变化。变化主要的就是发票不同,即营改增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还必须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规定对“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该规定会对企业经营产生许多影响,让税收优惠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一)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意味着买方不能进行认证抵扣。而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利益博弈。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企业为了维持市场,往往会做出让步,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享受四技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二)无法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我们知道,营业税只对纳税人产生影响,增值税不但对纳税人产生影响,而且对增值税业务链条下一环节造成影响,链条的中断造成税负由下一纳税人承担。在现实中由于接受“四技服务”的纳税人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大多属于一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需要通过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但是,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接受“四技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反而因此无法获得进项税额,从而影响了其购买“四技服务”的积极性,“四技服务”企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影响。

(三)无法实现国家的扶持政策

国家制定“四技服务”免征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由于企业无法充分享受应税服务的免税优惠,且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税收,从而无法实现政府制定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三、对相关政策的建议

国家重视技术创新和发展,在国家出台财税字〔1999273 号文时,当时“四技”服务收入还是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征收增值税。故国家采取免征营业税的办法。而在同一文件中对征收增值税的软件产品采取的是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优惠政策批准后,优惠的税款企业要先缴纳,然后税务机关审核后再退还。其特点是企业生产该部分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更为关键的是,可就该部分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条件受票单位可以进行抵扣。从而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最大程度地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同时由于受票单位可以认证抵扣,不存在利益冲突。

为了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对“四技”应税服务采取即征即退办法。这样“即征”可以使“四技服务”企业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接受服务的企业也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即退”可以使“四技服务”企业获得增值税的全额退还,保证了企业的税负不增加,从而促进其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四、应对措施

(一)合同签订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只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免征免税。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均不能免税。以技术开发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名称要包含“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等字样,同时合同条款符合技术开发或转让内容要求。

如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技术开发合同,行政科技部门认定条件为: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认定及备案

企业应及时将技术合同上报给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再将认定后符合退税条件的合同和审核意见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供申报退税使用。

(三)发票开具

直接免税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征即退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律开具“技术开发费”,并在发票备注中注明该项目名称。

(四)财务核算

1、收入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上述要求,财务部门应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

2、进项税核算

在直接减免方式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服务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如应税服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当期全部销售额。

在即征即退方式下,应税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核算起来简单许多。

综上所述,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逐步推广, 营改增对“四技服务”免税的政策带来的影响也开始扩大渗透,逐渐在相关行业中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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