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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一直不来票怎么办

答:没有发票的时候我们进行暂估入账,等待取得发票,实在不行就做暂估入库的调整.

等收到发票时,红字冲回暂估,根据发票重新入账(有差异的要进行调整).至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做纳税调增处理;待到取得发票年度,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暂估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拿到发票时,首先冲回已经暂估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红字)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是年底,结转到下一年继续等发票.

设置应付账款-常规(发票);应付账款-暂估,这两个科目应等于报表上应付账款项目合计数.货先到,发票后到再通过erp勾兑将暂估价格调整到发票价格.所以年底和跨年只需要核对下科目余额和erp系统一致即可.并没有特殊处理.

不过因为实际工作的复杂情形,时常需要清理暂估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暂估的纳税调整

答: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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