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展旋 律师
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
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是债权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和焦点所在。但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除担保财产外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的情况。此时,职工债权能否从担保财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处置已设定担保的财产所得价款为500万元,通过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价款为100万元。此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90万元,担保债权共600万元,职工债权共50万元。此时,以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价款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此时,能否从担保财产中优先支付职工债权?
(一)从破产清偿性质层面分析,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
(二)从法理层面分析,职工债权属于债权范畴,不能对抗担保物权
(三)在法律条文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职工债权亦不能从担保的特定财产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总结
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破产法》已明确规定拖欠职工的工资发生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职工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在特定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且在法理层面担保物权亦优先于职工债权。
能否从特定财产所得价款中予以清偿职工债权,则属于民事协商、调解或者权利让渡的问题。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为了保障职工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选择协调担保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
撰稿|何展旋
编辑|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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