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农村的征地拆迁活动与城市有一定区别,因为农村土地大多为集体土地,而且农村往往许多事情都要经过村集体表决讨论,因此农民表达权利的途径也较为方便,但是现实情况中,村委会经常会背着农民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拆迁程序和补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同时大家切记,如果您遇到的征地拆迁违反了以下规定,请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征收土地前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补偿安置方案》应根据村民意见修改
如果村民对于补偿方案的内容有较大异议,那么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即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一个保底规定,即法律不允许农村拆迁后,被征地农民生活反不如从前的情况出现。农村土地征收,本身就是让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土地、放弃原有生活,因此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对日后安置、生计都应当有相应的保障,各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标准均不得低于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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