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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合同构成无名合同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原创】文/汐溟

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的名称并设定明确的规范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及规范的合同。设定有名合同的法律不仅指《合同法》,也包括《物权法》、《担保法》、《旅游法》等法律,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十五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并未赋予特定的名称,也未设定明确规范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别很大,但最有意义的便是法律适用规则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故而如果合同是有名合同,则直接适用法律对该类合同的规范。在电影行业中,最典型的有名合同为承揽合同及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第二百五十一条对其承揽合同名称及内涵有明确的规定,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并在第二百六十八条赋予了定作人的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一旦一份电影投资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则投资方的单方解除权便会被支持。如果该份合同被认定为无名合同,则投资方的法定解除权并不当然存在。此外,电影剧本开发合同通常为委托合同,所产生的电影剧本一般为委托作品,适用《合同法》分则对委托合同的规则。因此,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重要,这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方向。

除影片承制合同、影片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外,电影合同多为无名合同,这从判决文书中法院认定的案由便可得知,因电影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的案由以合同纠纷或其他合同纠纷为主,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的概念通常意味着该合同为无名合同。

电影产业通常涉及投资、版权、制作、宣传及发行等五个主要方面,一份完整的电影合同,应该对这五个问题均有约定,对其均要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通常大多数当事人无法真正贯通五个产业,如有资金能力者未必也有制作能力,制作实力雄厚者未必在发行环节也有优势,投资者所求为收益,未必会享有版权,因此,在大多数时候,电影合同是以一个电影的一个主演方面为主,其他问题略作涉及,有时甚至无约定。在诸多类型的电影合同中,严格意义上的出品合同应该是最完整、最全面的,即对投资、版权、制作、宣传及发行等五个方面内容均有详细的约定,因为对电影的五个关键问题均有系统约定,因此,在无名合同中电影联合出品合同是最复杂的。至于其他如电影发行合同,电影投资合同,联合摄制合同等,因是关注于单一问题,虽然也是无名合同,但复杂度较出品合同要弱。

无名合同之所以较有名合同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在于当事人在无名合同中所作意思表示的不完备性。意思表示的不完备情形不同,无名合同的性质便不同,导致适用法律的规则也不同。结合电影合同分析,主要分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电影合同为纯粹的无名合同。电影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无法律规定,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的要件、特征。笔者认为,约定单一内容的电影投资合同便是纯粹的无名合同,该类合同主要约定当事人对影片投资,并享有影片利润回报,按目前的司法判例,该类合同一般不认为是联营合同,因此,法律对此类合同并无规定。崔建远教授认为,对此类合同,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当然,《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总则对该类合同也同样适用。

第二,电影合同为合同联立,即一份电影合同中存在多种合同关系,多份合同结合在一份合同之中。结合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既可为有名合同,也可为无名合同。合同联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诸合同相互间不存在依存关系,每个合同均可独立存在。如当事人在电影片承制合同中约定,制片方既是影片的承制方,同时又要独自开发剧本,因此,该合同中制片方身兼二职,即影片制作者及影片剧本的创作者,对于承制电影的相关约定内容,可成立定作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剧本开发的约定部分,可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两种合同关系可以独立存在,每一个合同内容都可以独立出来单独的成立一份合同。在此种情形,既然每一种合同都是独立的,且又是有名合同,则可单独适用其各自的法律规则,如影片制作环节出现问题,则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剧本创作环节出现问题,则适用《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诸合同间具有依存关系,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如在电影片投资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双方均为投资人,同时投入等额资金,合同一方为公司,另一方为自然人,且是演员,合同中除了约定有投资内容外,还同时约定另一方应担任剧中某位主要角色的饰演任务,即另一方除了是影片的联合投资人,也是剧中的演员,并对片酬及演员职责做了详细约定,并约定若另一方未饰演剧中角色或中途罢演,则投资合同终止。该合同中存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和影片演员聘用合同两种,虽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和演员聘用合同并立,但投资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劳务合同的效力,若劳务合同解除,则投资合同也终止。

第三,电影合同成立混合合同。合同联立是一份合同中存在多份合同,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仍然是一份合同,只是这份合同中包含了数个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或者既有有名合同的元素,也有无名合同的元素。混合合同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法律适用上有吸引说、结合说及类推适用说,笔者持类推适用说。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对混合合同既然没有加以规定,则应当就混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于法律对各有名合同所做的规定,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真实目的予以调整。类推适用说主张将混合合同各部分分别类推相似的有名合同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予以调整,此说较为合理,成为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理论的通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适用法律时,因其内容可能涉及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如在电影《老腔》合同纠纷一案中,《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投资方的投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也约定了投资方对影片的相关署名权,参加包含新闻发布会、宣传推介会、首映等的权利,参加评奖、获奖的权利,对影片制作及发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同时约定无论电影是否公开上映及放映收益情况如何,不影响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款回收及固定收益。后双方在投资款返还及收益支付一节产生纠纷。该份合同中对投资、版权、宣传及项目的知情及监督均作出约定,属于混合合同,而所生纠纷系因投资所致,分析投资相关约定内容,双方存有“无论电影是否公开上映及放映收益情况如何,不影响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款回收及固定收益”约定,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性质,也无与《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所作定义相同概念,但该种约定的意思表示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规定相近,因此,法院将该部分合同内容认定为借款合同,并适用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判。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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