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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
京建权〔2006〕1219号
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二、各查询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附件二)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
三、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三),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号、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信息的利用用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应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
四、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记载的信息、当即将查询结果口头答复查询人。
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原始登记凭证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可将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中要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向查询人出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其他查询人需要原始登记凭证作为诉讼、仲裁证据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机构不能现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电话或者信函告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四、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查询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查询结果(附件四)。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事项的,以上文件应收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
七、原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4.查询结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房屋权属 登记信息 查询暂行办法
抄送:北京市安全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二)身份证明(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收取)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后,不再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委托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的,受托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核原件)。
二、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核原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二)房屋抵押权人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
(四)受遗赠人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复印件;
(五)受赠人提交赠与(受赠)公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七)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和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八)仲裁、诉讼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能证明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与受理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起诉书;
三、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的保密产、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需提交的文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保密产、军产房屋的产权单位查询本单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提交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同意查询的证明。
(二)非权利人查询市区县级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市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三)非权利人查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国家安全部同意查询的证明;
(四)非权利人查询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军队军级(含)以上基建营房部门同意查询的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人
联系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房屋权属证号
查询房屋坐落
查询信息
利用用途
申请查询事项
申请人(或受托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受托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应签字,委托办理的,由受托人签字;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2、房屋权属证书号不是必填项。
查询结果
查询人:
根据你(单位)的查询申请,现将坐落 区县 号房屋的查询结果通知如下: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设计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抵押情况: 有抵押或无抵押
查封情况: 有查封或无查封
其他情况:
以上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作(申请的查询信息利用用途) 使用时参考。查询人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查询结果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 分。
查询部门(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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