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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展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合理,再次起诉通过鉴定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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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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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示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2021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审判委员会严格审查复评,从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格式规范等方面综合进行评分,评选出了和平法院2021年度“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小编将为大家展示这十篇优秀裁判文书。快来一起围观学习吧!

苏博群

立案一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文书名称: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无因管理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02民初341号

法官说案情

原告为被告设置在其园区内的二次加压水泵供电,被告拖欠原告电费。原告已起诉被告一次,在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本院依据水泵的额定最大功率核算用电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标准对后续电费提出了新的主张。在已有二审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提出原判依据水泵额定最大功率核算用电量不合理,理由是水泵是变频的,用水高峰和平峰的用电量是有差别的,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诉争阶段水泵用电量的司法鉴定。承办人认为本案虽有二审生效判决对案涉水泵用电量作出了认定,但其并未经司法鉴定,因此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理由充分,具有合理性,遂决定对案涉水泵用电量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本院重新核算了水泵用电量,对原告的主张的耗电标准进行了调整,并释明原告追加主张了用电阶段后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的意义在于虽有两审生效判决对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合理,并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纠正,作出正确判断。与此同时,承办人释明当事人追加主张一定阶段的诉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后续衍生案件的发生,提升了审判质效,并依法维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文书精彩段落展示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二次加压电费系为案涉两栋居民楼二次加压供水的电泵所产生的电费,该电泵虽在原告进行物业管辖的某大厦内,但该电泵所负责二次加压供水的区域,即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居民楼,并非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原告对该电泵产生的电费并无负担义务,由其承担电费明显有失公允,而被告作为供水及水费收取部门,该电泵产生的电费应为其应日常供水而产生的正常运营成本,因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涉案电泵所产生电费已由原告缴纳,故原告主张该电费应由被告承担,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收电费的金额,根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机电质鉴字第119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涉案4kW三相异步电机在2018年3月21日0时至2020年9月30日24时期间推算的总电量为66402.98kWh(度);而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总电量虽未进行司法鉴定,但可参照上述鉴定意见推算的总电量核算。”

原标题:《【和平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展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合理,再次起诉通过鉴定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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