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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最新!盘点长护险32项相关政策

长期护理险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月4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设立背景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宜的地方评估标准。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该评估标准。

事实上,长护险在各地试点以来形成了地方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易造成失能评估工作本土化,碎片化。因此,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更好保障失能人员的公平权利,实现评估数据共享。

据《财联社》报道,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长护险的形式是以收定支,给付金额取决于资金量大小,因此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商保领域,长护险的市场价值也理应被承认,从而实现商业长护险的长足发展。

《通知》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通知》强调,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实施应用。37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同时指出,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盘点长护险的发展历程


据《动脉网》梳理,近7年有关长护险的政策,国家共发布了32项政策,其中有18部由国务院颁发,民政部、人社部、卫健委等相关单位也发布了2、3项。

所有政策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即2016年人社部颁发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政策对我国近几年长护险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他的31部政策均为夹杂在其他政策内单独的一小部分或十几个字。

纵观近7年政策可知,我国推动长期护理保险从探索、倡导,逐渐至加快、加强。期间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动从未停止。

▲资料来源:动脉网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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