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洁 单位:武汉服务部
视同销售,通俗的讲,是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所导致的差异。
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闭环链,有销必有进,它是商品在整个流通环节中价值的增加;只要商品的价值增加了,就要缴纳增值税。
站在企业的角度,只要商品通过企业继续向下一个环节流转,就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商品不再向下一个环节流转了,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视同销售是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的重要措施。
在会计上、税法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
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了收入。
主要指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产生销项并抵扣进项”的链条终止,如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我们总结一下,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这两种都是委托代销行为。为了防止互相推诿,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简称货物异地移送。为了避免移出地的税收流失,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讨论的是纳税公平与否的问题;本着公平的原则,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几种情况,货物都将会流转到下一个环节,为了保持增值税纳税链条的完整性,需要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种情况在税法上会认为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毕竟没有哪家企业会“无缘无故”为其他企业“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对于公益事业除外,国家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同等金额如数转出。
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和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不致因发生诸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时未视同销售,而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
避免因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而出现逃避纳税的现象。
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有对应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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