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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

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

时间:2015-07-16 14:10:46来源:阅读次数:6950

签订合同是对合同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对于税收往往不在意或是忽略了。现实中有不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不熟悉相关的税法规定,难免交了“冤枉税”!其实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不仅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而且还可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因为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会给合同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能正确理解并运用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就能节约不菲的税款,否则的话,合同双方多缴了税款还浑然不知呢。本文从合同签订的角度,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如何通过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程度地防范税收风险。

一、建安合同应当分别签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目也不同,因此纳税人应综合分析自己的业务情况,分别签订建安合同,利用税目不同这一筹划空间合理节税。

案例: A公司总承包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与住宅楼工程,现B公司准备组织安排CD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600万元,A公司另支付给B公司200万元的中介费。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分析:B公司取得的中介费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10+111(万元)

为合理节税,B公司可进行签订合同筹划,即在具备建筑行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B公司可与A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金额为3800万元,之后B公司可将工程转包给CD公司,转包金额为36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也就是说,B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3800万元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3600万后的余额200万元为营业额。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B公司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签订行纪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那么对其收取的中介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B公司缴纳营业税(3800-3600)×3%=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6+0.66.6(万元)

筹划后,B公司200万元的收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承担的税负可大大降低,将少缴纳税款4.4万元(116.6)。

二、分开记载合同经济事项

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若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则应当分别根据“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加工费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原材料金额根据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贴花,上述两项税额合计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税额;若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企业在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与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分别记载,这样便能够达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办公桌椅,加工所需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A企业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其中A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价值为400万元,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分析:如合同不分开记载经济事项,那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600×0.5=3000(元)。

如合同分开记载经济事项,那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原材料价款为400万元,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400×0.3+200×0.5=2200(元)。

比较可见,合同分开记载经济事项比合同不分开记载经济事项,双方分别少贴花800元(3000-2200)。因此,合同应当开记载经济事项。

三、投资合同应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案例:A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

分析: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按照这种方案,A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A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A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A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契税=1000×3%=3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中方A企业采取方案二仅仅是改变了方案一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使税收负担降低55万元(8530)。

四、通过合同形式来安排税收

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必然涉及税收问题,而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会给合同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如果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税收问题。

案例:A集团公司建设了一处职工住宅小区。小区内建有100个车位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A集团公司),计划把车位全部出租出去,租期为30年。为方便管理,拟委托给A集团公司所属的某工贸公司(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的行政审批及资格认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为此,A集团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署了车位承租合同,出租方A集团公司以每个车位9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承租方某工贸公司(小区所处同地段车位出租的价格在10万元左右),租期为30年;工贸公司再以10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住户,租期同为30年,总租金收入为10000000(100000×100)

分析:如果未进行纳税筹划,则两个公司纳税情况分别如下:

A集团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90000×100×5.5%=495000(元)

A集团公司应缴纳房产税=90000×100×12%=1080000(元)

工贸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000×100×5.5%=660000(元)

工贸公司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缴纳房产税。

两公司缴纳税款合计数=495000+1080000+660000=2235000(元)

纳税筹划方案:改变经营角色,分解转租合同。

一是工贸公司作为居间身份对A集团公司、承租车位的住户之间进行居间服务,工贸公司与承租车位的住户之间采取签订居间合同的形式,工贸公司收取居间费用100万元的形式;二是A集团公司与承租车位的住户之间直接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发票由A集团公司按900万元直接开给承租住户。这样,A集团公司缴纳的税款没有发生变化。

A集团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90000×100×5.5%=495000(元)

A集团公司应缴纳房产税=90000×100×12%=1080000(元)

工贸公司居间费用100万元缴纳的税款

工贸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10000×100×5.5%=55000(元)

筹划方案最终结果是工贸公司的收入并未减少,却能节税605000(660000-55000)

五、在合同中价格要明确是否含税

在签订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签订合同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在合同中却没有明确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含税。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 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价格购买一产品。假设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100|100÷1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100|÷117%);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100100×17%),可以抵扣17元(100×17%)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六、单独签订水电转售合同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盘活资产,一些企业常常会将闲置的办公楼出租,从而获得租金收入,相应地也产生了缴税行为。此时,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缴税方案,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 A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且涉及水电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如何签订合同可节税呢?

分析:有两种备选方案:方案一,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万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该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160000×5%(税率)=8000(元)。而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1500×1.28×13%(水费增值税税率)+7000×0.45×17%(电费增值税税率)=785.4(元)。

A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8000785.48785.4(元)。

方案二:A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价格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为1.78×1500吨=2670(元),电费收入为0.68×7000=4760(元)。

如此,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则应缴营业税为152570×5%7628.5(元);增值税为(2670×13%4760×17%)-785.4370.9(元)。

A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为8785.47999.4786(元)。可见,方案二优于方案一,因此企业应选择方案二。

显然,两种方案的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不同。方案一中,双方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方案二中,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七、劳务合同报酬与费用要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案例:A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A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A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A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A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分析:假如A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A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A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A先生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1)对企业来说,提供交通、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2)合同上规定的A先生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但实际来A先生实际获得收入并未减少,企业也同样少付讲课费。

八、合理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可以达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指的是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对于预计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会超过500万元的情况,可以采取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来确认转让所得。从筹划的角度,具体来说,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将超过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分摊到以后一个或多个年度,从而达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A公司2013121日以19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技术,该技术的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10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税呢?

分析:合同筹划方案有两个。

方案一: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9001000-500=4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0.5=50(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2013121日收取950万元,201311日再收取950万元,同时1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成本与相关税费也相应在两个年度均摊,即每个年度分摊500万元。则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因此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因此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5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合同要明确税收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收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收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收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A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A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A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A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A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A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分析: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A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A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A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A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A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A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A企业进行承担。

要规避A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A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A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A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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