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城郊某小区的业主。近日,周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中财物被盗,损失近万元。周先生当即报警,并寻求小区保安帮助,但小偷仍然逃之夭夭。周先生认为,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家中失窃,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监控正常使用,并且物业公司保安也正常巡逻,为业主提供了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行为。周先生家中属于私有空间,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该起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侦破。故法院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注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同于《合同法》层面的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义务内容,不能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有无责任,要看业主家中的被盗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导致被盗。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且没有履行的部分是导致业主家中被盗的原因之一,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向物业公司主张索赔权利,必须得搞清楚物业在盗窃的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有这么几个关键点:首先,业主应在发现被盗后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业主要通知物业公司被盗的事实,并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对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定物业公司的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第三,业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作为业主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安保责任都强加给物业公司。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应该说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业主自身。究其大多数盗窃案件的发生原因,都是源于疏忽大意。所以,业主在小区内对自身财物的安全要尽到起码的防范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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