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职工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前述规定,无论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大量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各种原因实践中对于超龄职工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本期就来梳理山东省高院审理此问题的观点。
本期内容涉及7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判决书(含改判民事判决书)、2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每一部分均附有原裁判文书的二维码。
本期目录索引
一、未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二、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三、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四、2019年改判案例
五、2021年高院案例
六、2022年高院最新案例
七、企业有单方终止权吗?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最高法对超龄职工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最新解释
九、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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