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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抵销篇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会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主张以借款等抵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对法定抵销有了解的都知道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的情形下是无法实现的,那么港澳台人员在大陆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港澳台地区已经获得赔偿,能抵销吗?本期就通过两个案例解析工伤中的抵销问题。

一、单位主张以借款在劳动争议中抵消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时A公司称L在住院时曾向A公司工作人员借款10万元,后归还2万元,希望L在A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返还A公司8万元,因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与A公司所称的偿还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处理,A公司可另行主张。【(2020)鲁02民终2729号】

二、港澳台人员工伤处理裁判要旨

青岛A公司与P、M、Q、R的亲属L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L实际为其提供了劳动并领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成立,L的权益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L生前在青岛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致死被认定为工伤,因青岛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P、M、Q、R相关工亡待遇,即P、M、Q、R所主张的丧葬补助金2685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应当予以支持,但青岛A公司已经支付了伤亡赔偿抚恤金5万元,故对此应当予以扣减,即P、M、Q、R还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为930541.56元(丧葬补助金2685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伤亡赔偿抚恤金5万元+3053.57元×36个月×3人)。

青岛A公司、台湾A公司所支付的墓地款、法师费等属于其在L死亡后处理善后事宜及购买丧葬用品所支付的费用,并非支付给P、M、Q、R的工亡待遇,故如青岛A公司、台湾A公司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其负担,则可以另案进行救济,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对于一审判决予以扣减的丧葬费176521元、和解金35万元以及抚恤金16万元,因其系在适用台湾法律的框架下所确定,名目虽与大陆相同或相近,但其内涵、计算标准等并不完全一致,故不应简单机械地予以直接抵扣,本案后,青岛A公司、台湾A公司如认为该部分依照台湾法律应当予以返还,可自行至当地进行救济。此外,对于L生前的工资标准问题,一审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至于青岛A公司、台湾A公司主张P、M、Q、R已获巨额赔偿的问题,其大部分系源自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关系支付,并未在青岛A公司、台湾A公司与P、M、Q、R之间形成显著的利益失衡,故其据此主张不应支持P、M、Q、R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019)鲁02民终1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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