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详见下表):
以上是最保守的估算,实际可能更长:
1,表格中只计算一次发现另有罪行,实际没有次数限制;
2,只计算一次改变管辖,理论上可以多次改变管辖;
3,只计算一次发回重审,没有算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多次发回重审;
4,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时间,只是一般预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另外少见的也存在无限期羁押的情况:
1,最高院可以无限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实践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见);
2,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不常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常见)。
《刑诉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超长的判前羁押期限,加上超高的羁押率,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惩罚措施。
公认的看守所条件比监狱还差明显不合理,监狱是一个刑罚场所,而看守所则不是
现状是,嫌疑人权利被严重克减。不能见亲友,通信、阅读受到限制,看守所的条件也不能恭维。
【有的看守所不让放风,长时间晒不到太阳】
【有钱也不一定买得到食物,家属也没法送食物给嫌疑人】
【空间严重不足,无人格尊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6b1f7270102y0xk.html)
【不能保障饮食营养】
... ...
现行看守所伙食标准,是23年前公安部、财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公通字[1996]6号):每月粮食17-20公斤、蔬菜10—20公斤、食油0.25--0.5公斤、肉食1--2公斤、蛋或鱼0.5--1公斤、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即便这个23年前的标准有的地方也做不到。
一句话:
程序变为惩罚
华为的事件 这里只说一句
也可以类推到很多伟人、集体、组织、公司、政府、国家等所有社会形态
叫
近神必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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