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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部分条文解读

6.9.2  下列情况之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其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时;

3、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

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本条规定是对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

(1)甲、乙类物质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生产区域和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2)丙类厂房内的空气以及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粉尘、纤维的房间内的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不再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时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易燃气体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时,可划为非爆炸区域,此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型的,也就是说,当不再有燃烧爆炸危险时,空气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4)有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不是甲、乙类,但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性是甲、乙类的房间,对这些房间也不能使用循环空气。

6.9.3、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的物质的房间(如漆料库和用甲类液体清洗零配件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它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新增条文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条文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为防止火花引起爆炸事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可以减小爆炸破坏范围。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本条规定是对设置泄爆装置以及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除尘器的设置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和面粉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处发生爆炸。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爆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泄爆装置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5。

对于处理净化上述易爆粉尘所用的除尘器,为缩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长度,减少风管内积尘,减少粉尘在风机中摩擦起火的机会,避免因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引起漏风等。

6.9.15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

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本条规定了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 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的。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原规范中为普通条文,新规范现作为强制条文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界定“有爆炸危险”。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数值。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

8.5.6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本条规定了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选择。

为防止氨制冷剂的泄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区,危害人体或造成其他事故,所以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9.4.4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使用后的地下水应回灌到原取水层;

为了保护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要求采用地下水全部回灌。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它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氨是一种应用较广泛的中压中温制冷剂,是一种环境友好型制冷剂。,氨制冷机的COP(制冷能效比)比采用R22、R134a的制冷机高出约12%~19%。但应尤其注意安全问题。

(1)关于氨制冷机房的设置位置,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即有“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的规定,本次修订在条文中增加了程度用词“应”,并经编织组及审查专家组讨论,确定其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在建筑空调制冷中不允许采用氨直接蒸发式空调系统,而是先由氨制冷机组生产冷水或低温盐水作为载冷剂,因此单独设置氨制冷机房是可行的、必要的,对于降低使用氨的事故风险意义重大。

(2)氨制冷机房的火灾危险性是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严禁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

(3)关于氨泄压口和紧急泄氨装置的规定,是参考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做出的,并将其上升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了加强氨制冷使用的安全性。

以上问题仅为个人见解,希望设计人员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予以重视,严格执行新版规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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