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珍惜自己的人生,后悔都来不及;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潘某案发时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2岁)。
和潘某1以及小潘(案发时15岁),三人前往某宾馆开房住宿。
过程中,潘某1和小潘发生了关系。
而潘某也要和小潘发生关系。
但是遭到了小潘的拒绝。
恼怒的潘某随即使用暴力殴打小潘的头部和脸部。
最终奸淫得手,且发生了两次关系。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已经构成强奸罪。
虽然是初犯且系在校学生。
但是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事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最终犯罪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大好的青春就此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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