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目前仍有很多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应该怎么做呢?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最关键的一步是做什么?今天我跟大家交流一下。
首先,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按照现行“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这段话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用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允话补缴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在单位就业,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二是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还需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投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最重要的一步是:
证明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当劳动关系不好确定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
仲裁“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证明劳动关系?因为只有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你是单位的职工,单位才有责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单位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的。
那么,投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正确的程序是什么呢?
是到法院去起诉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吗?不行,法院不会直接受理的。
找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可以吗?可以,但是只是稽核,就是到单位核查,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社保稽核部门不是执法部门。
正确的程序是什么呢?
第一步:找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提供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劳动监察部门会和用人单位联系社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并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定文书。
第二步,持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定文书,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
以上是正常的办理程序,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企业也不承认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怎么办?
重点:劳动者需要找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相当于打官司,目的就是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最终下达“仲裁书”,如果仲裁“劳动关系”成立,就可以执行上面第二步,持仲裁书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
假如仲裁“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者也不服,那么最后可到法院起诉,当然起诉的问题也是确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了。
第一,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签字盖章,并且劳动者要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
第二,用心收集保存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招工招聘登记表、工作视频、QQ微信聊天记录等。为维权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要多学学法规政策,比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
第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维权要尽早。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欠缴的时间越欠,补缴时要缴纳的滞纳金就越多。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交流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文章中如果有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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