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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案例考察(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识记性考察(考察频率较低,多考察三者的处罚后果)。

【例题展示】甲深夜潜入无人在家的李某家行窃,正准备将盗窃财物往外搬时,听到了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于是从窗户匆忙逃离,甲的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深夜潜入无人在家的李某家行窃,正准备将盗窃财物往外搬时”表明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听到了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于是从窗户匆忙逃离”表明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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