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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从“李官荣故意杀人案”看犯罪未遂

2008年6月,一男子名为李官容因急需用钱,而预谋对其认识的一女子潘荣秀实施抢劫并意图杀人灭口。李官容先后用绳子猛勒潘荣秀脖子致其昏迷,后又用石头砸潘荣秀的头部,再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刺潘荣秀的喉部和手臂,除此之外怕女子死不了又购买一把水果刀,用水果刀捅刺潘荣秀腹部......前后经多次努力,潘秀荣均无生命衰竭的表现,送医后潘荣秀的伤情程度为轻伤。此案对于施暴者李官荣的行为乍一看是故意杀人,但是想杀的人没有死,能够以故意杀人既遂的刑罚处罚吗,需要考生认真分析。一般在刑法考试中,故意犯罪形态作为考点经常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生在做题时常因忽略案例细节而常常判断错误,我们今天以案说法来给大家说说犯罪未遂。

一、知识点讲解之犯罪未遂

(一)知识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 知识提炼讲解

第一,犯罪未遂的时间处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关于着手,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的通说是“法益紧迫性”,也就是开始实施的行为威胁到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想要杀人,计划杀人的路线,或者购买杀人工具,此时只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若是上手开始砍人,或者开始接触被害人实施暴力则为着手。但不同罪名着手标准不一,需要辩证分析。此处拿李官荣故意杀人来说,他为了杀害女子,准备绳索,骗女子出来游玩,实际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他开始对该女子实施各种暴力,使潘荣秀生命权益受到了比较紧迫的威胁,此时就是着手实施。注意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别点在于所处阶段不一样。

第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没有得逞;

此处“未得逞”需要考生注意,他是指未具备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不等于未发生任何损害后果。如故意杀人,刑法分则要求造成被害人死亡为结果,此时案例中的李官荣通过各种努力,只是造成潘秀荣的轻伤,对潘秀荣的身体造成了损伤,人却没有死亡,不具备刑法分则对故意杀人的结果要件,此时李官荣的形态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杀人既遂。这是未遂和既遂的关键区别。

根据刑法罪名的分类,一般是否“得逞”需要看不同罪名的要求,但基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

①结果犯。以是否发生实际罪名要求的危害结果为“得逞”标准。如:故意杀人要求造成人的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要求造成财产的损失等,若没有达到此结果则是“未得逞”也就是未遂;

②行为危险犯。以具体造成的危险状态作为是否“得逞”的标准。如:危险驾驶罪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醉驾、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载的状态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就构成既遂。或放火罪,也不要求必须有人被烧伤、烧死,财产被烧毁,仅要求燃烧起来火的状态能够威胁公共安全即可。所以考试有时会出案例——张三想放火烧毁一栋大厦,就把大厦的地毯和窗帘点燃了,但是火却被大厦安装的烟雾报警花洒成功熄灭,此时张三点火并且火慢慢烧起来,已经达到刑法分则对放火罪要求的的危险状态,此时就不是放火罪未遂,而是既遂。

③财产类犯罪。财产类犯罪采用“失控说”,判断标准时财产失去原主人的控制在犯罪分子控制之下就为既遂。若是多方努力,财产偷不到手就为未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停止下来,也就是“欲而不能”;

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不是行为人所期待的状态,行为人想杀人致被害人于死地,但是无奈,多方努力杀不死,如题干案例中的潘秀荣,用绳勒只是昏迷,醒来暴打多次都没有死亡,用刀刺,刀都变歪了也只是轻伤没有死亡,此时倾尽全力也无法达到行为人所想的结果,就是意志以外。此处注意区分未遂和中止,中止是自己意志左右停止下来,比如能杀,却不想杀了,能盗窃结果不想偷了回家了,那就是意志以内的中止。

第四,第三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未遂,学界认为:行为人无法完全达到某罪的构成要件,是因为外界或多方因素影响,不是自己停止下来避免危害的发生,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且时间处于已着手的状态,最起码都进行实施威胁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又因并未满足全部构成要件,所以不能按既遂罪刑来处理。故最终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二、习题

张三想要杀害仇人甲,在砍了13刀之后想着肯定必死无疑,便挥袖而去。不巧,路过的行人乙将甲送至医院,被成功抢救活了下来,请问张三对甲的行为构成 形态

A. 故意伤害既遂

B. 故意杀人既遂

C. 故意杀人未遂

D. 故意伤害未遂

【答案】C。解析:张三主观是想让甲死亡而不是伤害甲,故构成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排除A、D选项,另外张三的行为认为足以造成甲死亡,但甲最终却意外被救,并未造成甲的死亡,不构成刑法分则要求的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既遂,应该是未遂。故本题答案为C。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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