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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人身自由权

5月25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一名黑人男子遭警察暴力执法后死亡。现场拍摄画面显示,一名白人警察跪在该男子的脖子上长达7分钟,期间男子不断向警方呼救,“求你了,我不能呼吸了,不要杀了我!”然而即使围观群众已发现不对劲,向警方表示抗议时,警察仍是不为所动,直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最后,男子在被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此事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上千名当地民众上街抗议要求彻查此事。联邦调查局已介入调查此事,而涉事的四名警察已遭解雇。自5月29日,也就是弗洛伊德死亡的4天后被捕以来,肖万一直被拘留。他早前在执法过程中曾用膝盖死死压住弗洛伊德的脖子长达8分46秒,最终导致对方昏迷,送医抢救不治身亡。此次事件引发的抗议活动在美国持续延烧,并引发了在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规模反种族歧视抗议示威活动。

此次事件一方面引起了大家对于美国种族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联系到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考察。

我国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住宅自由,人格尊严,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今天我们主要来看看关于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允许合法的方式去逮捕他人的,但是逮捕的方式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只有这样的方式是合法的,其它方式都是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那么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逮捕的执行权只能归于公安机关。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人身自由的考察一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直接的方式考察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另一种就是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大家对于人身自由的具体理解,那么大家就需要掌握对于逮捕的条件,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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