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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律科目中的那些“坑”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市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进行。随着近几年事业单位的热度不断提升,考试内容方面主要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广泛,所以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科目在整体考试中的占比逐年上升,从历年的考察内容来看,考察内容不仅详细,而且会出现很多陷阱,也就是大家口中的“坑”。下面就举例说明:

1.这道单选题题目是这样的,“甲和已是夫妻,有共同财产24万,一次在旅游时,甲遭遇车祸去世,家中有一父亲丙,妹妹丁,现各继承人分别能继承多少?”浏览完题目,会想到题目的考点:(民法中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家第一眼会选妻子乙与父亲丙各继承12万,因为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再细心浏览一遍就会发现夫妻共同财产24万,所以还考到一个知识点:(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先要把当时甲的12万分给他自己,然后他的继承人再去分格这12万,所以最终的答案为妻子乙分18万,父亲丙分6万。这道题的“坑”就在于同时考了两个知识点,但是大家容易忽略第二个知识点,所以在备考中还要注意知识点的穿插考法,避免掉进出题老师的“坑”中。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什么。这道题本身从题目来看没有什么所谓的“坑”但是所选答案中确有玄机,选项分别是:罚金、记过、扣押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个选项其实就是四个考点,罚金属于刑法中的附加刑,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其一字之差,所以对比考察。记过属于行政处分的种类,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身就是对象不一样,所以种类也不一样,考的是相似知识点的记忆。而扣押财物又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最后一个行政处罚看上去类似,所以又考到相似知识点的区分,但是一个扣押财和物,一个扣证。这道题的“坑”在与法律中很多类似知识点的对比,法言法语一定要严谨,不能随意更换。

3.还有一道判断题: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首先想到就是题目的考察内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中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内容很好记,但是在审题时容易融入自己的主观意愿,认为精神病没办法选所以没有此权利,但是恰恰是有的,答案选对。因为有没有权利与能不能行使权力是两种行为,所以精神病人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是有权,但是由于精神问题不让其选。这道题的“坑”很明显既不在题目中,也不再知识点上,而是在自己的主观判断上,那么在备考做题时还是要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去做题,不能过多凭自己主管意愿去审题。

所以到底题目中的“坑”出现在哪里是没有什么规律可循的,但是只要把相应的知识点能理解透彻,哪怕是连续的“坑”,在备考时也能很轻松的避免这些“坑”。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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