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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工商登记的权威性大,还是淘宝公司的权威性大?(界定自然人/个独/合伙)
文/蒋玉芳
此问题是公众号文章【主播“佣金”,属“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从三份资料可作判断!】发出后,一位财税人的留言,当时没有正面回复他(她),因为这位朋友没关注公众号。      后续,因为文章被多次洗稿、抄袭等原因,维权很艰辛就删除了原文。但是笔者在后台可以看文章,也可以看所有的留言,今天选择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其实,当时没在留言区直接回复,是因为看到留言的第一反应是:这两有可比性吗?    现在想来,留言者大概的意思: 主播如果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了,进行直播的收入为什么却被认为是个人的收入?   或者是:如何判断主播的佣金是个人的还是企业的?
那么,我们弄清楚几个问题也许就明白了: 确实没有可比的条件!
(一)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还可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吗?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张某开了一个个体广告经营部,但是又以个人名义在卖化妆品(此为实务案例)。同样如果张某成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广告、介绍、推荐等业务,但是同样,张某可以个人名义去做化妆品形象代理。
(二)在淘宝直播平台,主播是以企业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在做直播?分为两种:
一是注册企业账号(逛逛号,标识为
),那么,直播(店铺直播)收入是企业的;
二是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注册账号(逛逛号,标识为
、或者
),则主播直播(个人直播)佣金是主播个人的,佣金与主播背后的团队(企业)无直接关系(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
至于有人说,企业为主播个人直播提供服务了,直播间不止主播一人,那就涉及企业(团队)与主播之间提供服务的关系了,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
(三)依据《民法典》市场主体有三类:自然人(包括个人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
而需要经工商登记(即现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的,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并且,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目前大概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等,将来还有财政部门,但绝对与淘宝公司无关。
所以,主播个人去直播平台注册认证个人账号(如逛逛号),只是表明其以何种市场主体身份或者面目去参与市场经济,与登记管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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